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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价[2001]52号
【发布日期】2001-03-26
【生效日期】2001-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
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粤价〔2001〕52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建设厅:
现将《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自2001年3月20日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组织报名的收费标准,按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报名考务费的复函》(粤价函〔1997〕528号)规定执行,即每人10元。
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报名费按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建设部计划财务司《关于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司收费函〔1997〕112号)规定执行,即每人每科10元。
三、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考试收取报名费和考务费的标准,仍按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报名考务费的复函》(粤价函〔1997〕528号)规定执行,即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50元。
四、建设行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收费标准,仍按我局《关于建设行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9〕331号)规定执行,即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4元。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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