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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6]56号
【发布日期】1996-08-02
【生效日期】1996-08-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物价局关于
治理木材生产经营环节乱收费减轻林农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8月2日粤府办〔1996〕5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林业厅、物价局《关于治理木材生产经营环节乱收费减轻林农负担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
关于治理木材生产经营环节乱收费减轻林农负担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对治理我省木材生产经营环节乱收费减轻林农负担问题,已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从各地执行情况看,总的是好的,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未经批准,自立名目,硬性要求木材收购部门在收购木材时“搭车”收费,如普九教育费、公路基金、统筹费、山林保险费、乡镇管区管理费、护林费等;一些地方政府向木材收购企业硬性摊派上交利润;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和部门的利益,硬性规定木材经营企业以低于市场销售价格将专项工业用材供应给地方企业。上述行为导致木材收购企业压低木材收购价,将不合理的费用转嫁给林农,加重了林农的负担,损害了林农的利益。为了切实保护林农的利益,必须进一步治理木材生产经营环节乱收费问题,具体意见如下:
一、检查清理木材收购中的“搭车”收费,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木材生产经营环节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木材生产经营环节收费规定的通知》(粤价费〈1〉字〔1994〕250号)执行。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治理乱收费的通知》(粤府〔1995〕97号),认真检查木材收购中的收费行为,对各种“搭车”乱收费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进行处理。
二、加强对木材收购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各市、县(区)应按省物价局、林业厅《关于我省木材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价农字〔1992〕237号)规定,切实加强对木材收购、销售价格的管理和监督,以保证产区县的木材收购价格占市场销售价格的比例为:杉原木占55%以上,松杂原木占45%以上。全省各地应按此比例对当地木材收购价格水平进行审查,确保林农的权益。各产区县人民政府,要对1995年以来本县木材购销价格的实际水平进行一次检查。对木材收购价格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应查明原因。属于收购企业经营费用和利润过高的,应责成收购企业降下来;属于各地下达过高的利润指标或摊派形成的,应予以纠正;属于为保护地方利益,压低工业用材收购价格转嫁林农负担而造成的,应严格按市场正常收购价格执行。
请各市人民政府于9月底前将检查处理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林业厅、物价局。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物价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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