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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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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厅(局)级干部政纪处分审批程序(试行)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黑政发[1991]6号

  【发布日期】1991-01-26

  【生效日期】1991-01-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厅

(局)级干部政纪处分审批程序(试行)

(1991年1月26日黑政发〔1991〕6号)

 一、凡是报省政府审批的厅(局)级干部的政纪处分,均应由省监察厅调查或审查后,按本程序办理。

 二、省监察厅调查或审查后提出的政纪处分建议,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建议不予处分或免于处分的,经分管其工作和分管监察的副省长同意后,由省长批准销案或结案。

  (二)建议给予记大过(含记大过)以下政纪处分的,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建议给予降级(含降级)以上政纪处分的,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送省委决定。其中,被处分人系共产党员的,省监察厅在报省政府审批前,应征求省纪委的意见。

 三、省政府审批政纪处分案件时,省监察厅应报送的材料:

  (一)关于政纪处分建议的请示;

  (二)案件审结报告;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材料及本人对错误事实的意见;

  (五)被调查人的检查材料(摘要);

  (六)被调查人(省政府直属单位一把手除外)所在单位及主管单位的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二十份,审批后退回。

  省政府讨论后,需送省委决定的,由省监察厅将省政府意见及以上有关材料一并送省委。

 四、审批政纪案件的时限一般不超过半个月,政纪处分决定后,由省监察厅下达处理决定,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备案。省人事厅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其中属于人大选举和任命的行政工作人员,涉及到职务变动的,应由被处分人所在政府提请选举和任命其职务的人大常委会免职或罢免后,再下达处分决定。必要时对市、县人大选举和任命的行政工作人员可先下达处分决定。

 五、省监察厅调查后提出的重要的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需省政府审批的,可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六、此审批程序业经省委、省人大审查同意试行。试行中遇到问题,由主管监察的副省长、省长同省监察厅确定解决。

 七、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程序,制定本级政府政纪处分的审批程序。

 八、省政府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按此规定执行;国务院和省委今后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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