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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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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委印发《关于建立和管理县级科技开发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803

  【发布文号】黑科计字[1986]37号

  【发布日期】1986-04-15

  【生效日期】1986-04-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黑科计字〔1986〕37号)      印发《关于建立和管理县级科技开发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

  现将《关于建立和管理县级科技开发基金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省科委决定对科技砍块经费的分配方式进行改革,帮助各县级科委建立科技开发基金,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措施。望各行署,市、县政府加强指导,督促所属科委管理和使用好所筹集的经费,为振兴地方经济做出贡献。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建立和管理县级科技开发基金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

 一、为了实施“星火计划”,促进科技进步,振兴地方经济,各县科委都要积极筹集并建立科技开发基金。基金来源主要是从本县机动财力中划拨一定比例,逐年积累。也可以开辟其它渠道筹措。省科委将按照黑科计字〔1986〕1号文件精神,有计划地给予匹配投资。

 二、科技开发基金全部划拨到县科委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由县科委直接掌握并安排科技项目,省、县任何一方不得借故任意收回或挪作它用。

 三、科技开发基金的投放重点是安排“星火计划”项目,首先保证与国家、省“星火计划”匹配投资,其次是安排当地“星火计划”项目。各县科委要根据当地的资源。技术优势,编制好“星火计划”。要突出重点,集中财力,扶植有优势、有发展前景的地方重点产业,使之逐渐成为地方财政支柱。各县科委制定的科技规划和实施方案须经行署(市)科委审查,并报省科委备案。

 四、科技开发基金要求全部有偿使用,还可以从所安排项目的新增利润中适当提成。逐年增加科技基金。各县科委要根据《黑龙江省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在银行开设帐户,请银行配合,搞好有偿经费的发放与回收工作。

 五、各县科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正确地使用和管理好科技开发基金。如出现弄虚作假,滥用经费,或单方面抽回投放资金时,省科委将冻结和收回全部匹配资金。

 六、各行署、市科委要作为县科委的担保部门,加强对科技开发基金的管理和检查,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如在本级管辖内出现违背黑科计字〔1986〕1号文件规定的情况,省科委除对问题发生县采取第五条所规定的措施外,还将根据具体情况扣发行署、市科委的全部或部分砍块经费。

 七、财政、审计、银行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有权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检查科技开发基金的使用情况,如有违反财政制度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对经费使用得当,科技发展基金数额逐年上升,确为振兴地方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科委,省科委将予以表彰,并在列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九、要建立总结报告制度。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各行署、市科委要将所属各县科技开发基金使用情况汇总报省科委及行署、市政府。

 十、各行署、市、县科委,都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强科技开发基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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