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编制与工资基金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齐齐哈尔市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编制与工资基金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0811

  【发布文号】齐办发[1988]10号

  【发布日期】1988-03-31

  【生效日期】1988-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齐齐哈尔市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

实行编制与工资基金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8年3月31日齐办发〔1988〕10号)

 第一条 为更有效地控制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的膨胀和工资基金不合理的增长,根据一九八七年省编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编制与工资基金统一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着人员编制管到哪,工资基金就管到哪的原则,凡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全民固定职工、合同工及临时工的工资基金,均由市编制部门统一管理,但管理的方法可以有所不同:

  (一)市直党、政、群机关,行政性总公司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工资基金,由市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市计划部门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中,根据市编制部门提供的基数(包括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基金数额),砍块给市编制部门,由市编制部门下达到各基层单位;

  (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砍块给主管部门管理,但必须把人员控制在编制数内。市计划部门根据市编制部门提供的基数下达工资基金指标,市编制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直党、政、群机关,行政性总公司和直属事业单位发放月工资,须在上月二十日至本月五日前,携带《工资总额支付登记簿》和《月份工资支付明细表》到市编制部门进行审核。市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工资总额支付登记簿》和《月份工资支付明细表》中同时加盖“市编委核准”印章,各开户银行据此支付工资。

 第四条 市直党、政、群机关,行政性总公司和直属事业单位,须在每月送审月工资基金的同时,向市编制部门提报《人员增减情况登记表》,所增人员由市编制部门审核登记。市编制部门根据上述单位人员、工资的变化情况,于每年十月份调整一次年度工资基金计划指标。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增减变化,由其主管部门在每季度末向市编制部门提报《人员增减情况登记表》。

 第五条 市直党、政、群机关,行政性总公司和直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在固定岗位上使用临时工。需要使用季节性临时工时,上述有关单位应按季度提前向市编制部门提报用工计划。市编制部门根据市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临时工工资基金计划,下达季度临时工使用指标,转请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第六条 凡超编单位,停止调入人员,限期调整;满编单位要先出后进;缺编单位进人要按定编、定员、定岗和人员结构的要求,原则上从现有人员中调整。

  党、政、群机关和行政性公司不得从企事业单位调人。挤占企事业单位编制或长期借调人员,要限期退回,否则按挤占编制数或借调人数扣除工资基金,直至退回为止。

 第七条 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均不得超计划支付工资。为便于监督,一个单位只准在一家开户银行支领工资。

 第八条 市直党、政、群机关增调人员,应严格按规定执行。违反规定自行增调人员,编制部门不予承认,不追加工资基金计划。

 第九条 编制、组织、人事、劳动、计划、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编制和工资基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hl/laws/157747e85aa624f55ebc5b6bedf73e153a7d34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