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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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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委关于参 国际科技组织细则(试行)

  【发布单位】80803

  【发布文号】黑科外字[1986]187号

  【发布日期】1987-01-01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黑科外字〔1986〕187号)         黑龙江省科委关于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细则(试行)

              (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

  参加政府和非政府间科技组织(不包括联合国系统的机构和组织),特别是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国际科技组织,是加强我国与国际科技组织和各国学术团体、各国科技工作者联系的重要渠道,通过它即可以及时了解国外科技发展动态和水平,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又可增进我对外友好关系的发展,从而争取国际科技界对我省四化建设的支持。为此,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者、专家、学者从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选择、有目的的参加一些国际科技组织。

 一、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条件

 1、经过对国际同类专业、同类国际组织的详细比较,选择在国际上确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学术活动内容较丰富的国际科技组织。

 2、在该组织内不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问题,或按现有政策,经过交涉已妥善解决台湾问题的。

 3、该组织的总部不设在南非、以色列和南朝鲜。

 4、如该组织内有国家委员(或全国委员会)、团体会员和个人成员时,应优先考虑以国家会员或团体会员名义加入。

 5、我省在该学术领域具有一定基础或确有特殊需要,并有相应的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二、申请手续

  申请参加国际组织的请示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上述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五项条件。

 2、该组织的性质及主要活动方式。

 3、详细说明参加该组织的理由。

 4、参加该组织后的权利和义务。

 5、如以国家会员或团体会员的资格参加,其业务涉及几个部门,应说明国内几个部门协调情况及牵头单位。

 6、会费出处。

 7、附上该组织的章程及加入该组织的申请信稿(或电文稿)。

 三、审批程序

 1、参加政府间或重要的非政府间国际科技组织,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科委与国家科委、外交部会鉴后,报国务院审批。批准后,由省科委抄送国家科委、外交部。参加一般的非政府间国际科技组织,由主管部门送省科委审核同意后,由省科委报国家科委审批。

 2、以学术团体名义参加国际科技组织,应由该团体的挂靠部门商省科协后,报省科委审核同意后,由省科委报国家科委审批。

 3、参加我国为会员国的国际科技组织下属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由省科委和国内参加该组织的学术团体的挂靠部门共同审批。批准后,由省科委抄送外交部,国家科委和中国科协。

 4、以科技人员个人名义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由该科技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送省科委审批,批准后,由省科委抄送国家科委。

 5、凡国际和外国科技组织聘请我省科技人员担任该组织的职务(包括名义职务或实际职务),或接受该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审批后,抄送省科委备案,但在国外有声望的科学家,接受上述职务时,需经主管部门送省科委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由省科委抄报国家科委。科技人员在出席有我参加的国际组织召开的会议,被选为领导时,可予以接受。但回国后要向省科委备案。

 四、组织管理

  已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单位或学术团体,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参加国际组织后的日常工作,经常研究该组织的活动内容及该组织的多边关系,定期向省科委报告,由省科委将报告抄送国家科委。

 五、会费

  会费的外汇额度由省科委解决,人民币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个人承担确有困难时,可向所在单位申请资助。

 六、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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