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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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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对农业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8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10-11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哈尔滨市对农业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1994〕第18号

1994年10月11日)

 第一条 为激励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学技术对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本市农业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按本办法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申报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其研制、开发的农业(含林业、农田水利和农机科研)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等单个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并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或部(省)、哈尔滨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

  (二)实施三年内,为本市新增经济效益年均二千万元的;

  (三)成果应用面在适用范围内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第五条 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期自每年一月初开始至同年二月末止。

 第六条 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由申报者、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位或受益单位向市科委申报。

  民营企业可直接向市科委申报。

 第七条 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由市科委会同市农业、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组成经济评审组和由专家组成的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审,分别提出意见,由市科委综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获得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以下简称获奖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励金。突出贡献奖按贡献大小设两等,奖励金额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奖励金由市财政支出。

 第九条 个人承担的项目,奖励金发给个人。集体承担的项目,主要承担人所得奖励金不低于奖励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按参加人中贡献大小分配。

 第十条 获奖人的事迹,应当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应当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追回奖励证书和奖励金。

 第十二条 市科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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