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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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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增收任务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黑政明传[1994]39号

  【发布日期】1994-12-14

  【生效日期】1994-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确保完成消费税、增值税、

营业税增收任务的紧急通知

(黑政明传〔1994〕39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确保完成消费税、增值税增收任务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6号)精神,确保我省上划任务和预算任务的完成,各地、各部门要紧急行动起来,紧紧抓住年底前的有限时间,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努力完成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增收任务。上述“三税”的增收任务,省财政厅已分解落实到各地市。各地、各部门都要从稳定经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完成“三税”增收任务的重要意义,紧急行动起来,同心同德,克服困难,确保今年应该征收的“三税”及时足额地收缴入库。省政府将按“三税”增长目标与税收返还挂钩的政策,对完成“三税”增收目标的地市,按1993年税收返还基数和今年的税收返还增长如数返还;对“三税”收入低于1993年基数的,如数扣减税收返还基数;对“三税”收入超过1993年基数,但没有完成增收目标而影响中央和省收入的部分,承认税收返还基数,但要相应扣减今年对地市的税收返还数额。

 二、大力清理企业欠税。目前企业拖欠税收的问题仍很严重,到11月末,全省共欠交税收21.4亿元,主要是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清理收回企业欠税是完成税收增收目标的关键。各级政府和财政、银行、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紧急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89号)的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企业和个人,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法,依法加收滞纳金,不得擅自减免。对屡催不交的,企业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协助税务机关从企业存款中强行扣缴。对将应交税款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要责成有关企业限期将挪用税款补缴入库,逾期不缴的,要追究企业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税收征管,严禁税收减免。各地、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新税制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治税。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在税法规定之外自立章程减免税收,也不得擅自决定企业缓交税款。无论是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还是地方税,都要执行国家统一税法,不准擅自制定减免税收政策,已经制定的要立即检查纠正;拒不纠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税款交库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三税”交入其他税收科目,凡是错交科目的,都要立即纠正。同时,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叉稽核,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和真票假开等犯罪行为。

 四、为鼓励各地市县增收“三税”,省政府决定,对各地市县今年“三税”收入超过省下达增收目标的,一次性予以奖励,即将地市县超过省下达的“三税”增收目标部分的返还系数由1:0.3提高为1:0.6。奖励部分不计入今后税收返还基数。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检查“三税”征收情况,统一认识,坚定信心,克服畏难和观望情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三税”增收任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9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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