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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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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等五部省政府规 的决定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发布日期】2007-08-06

  【生效日期】2007-08-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等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7年7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8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5日发布)

  2、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黑政发[1993]10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200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黑政发[1988]288号)

  5、《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199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令第3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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