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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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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第五批)的通知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黑政发[2000]8号

  【发布日期】2000-01-20

  【生效日期】2000-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减轻企业负担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第五批)的通知

(黑政发〔2000〕8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复黑龙江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54号)的意见,我省共有9项收费应当停止执行,1项不作为单独的收费项目,取消有关文件。

  对本批取消的收费项目,除延期取消的项目外,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有关地、市和中、省直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或变相执行本次取消的收费项目。对不按规定停止执行的,被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各级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第五批取消收费项目名单

                          2000年1月20日

 附件         第五批取消收费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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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  批准文件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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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水利部门       │黑财综字   │         ┃

┃  │水利前期勘测设计统筹费  │〔1994〕8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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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民政部门       │黑民福    │         ┃

┃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工本费  │〔1992〕8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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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税务部门       │黑国税联字  │         ┃

┃  │发票领购簿工本费     │〔1996〕00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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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四、哈尔滨、齐齐哈尔市  │黑财综字   │         ┃

┃  │城市客运管理费      │〔1997〕6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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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五、齐齐哈尔市      │黑财综字   │         ┃

┃  │水源建设费        │〔1996〕8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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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六、农机部门       │黑财综字   │         ┃

┃  │农机维修技术条件审验费  │〔1995〕3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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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七、人民银行       │黑财综字   │         ┃

┃  │支取现金许可证工本费   │〔1993〕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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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八、哈尔滨市       │黑财综字   │2000年年底取消  ┃

┃  │炉渣管理费        │〔1992〕20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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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九、哈尔滨市       │黑财综字   │2000年年底取消  ┃

┃  │城市燃气管理服务费    │〔1996〕8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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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十、环保部门       │黑财综字   │不作为一项单独收费┃

┃  │难以监测污染源排污费   │〔1995〕36号 │项目,取消该文件。┃

┃  │             │黑环督字   │有关事宜严格按国务┃

┃  │             │〔1995〕3号  │院《征收排污费暂行┃

┃  │             │       │办法》和《国家计委┃

┃  │             │       │、财政部关于征收污┃

┃  │             │       │水排污费的通知》(┃

┃  │             │       │计物价〔1993〕┃

┃  │             │       │(366号)等文件┃

┃  │             │       │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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