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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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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黑政发[1994]128号

  【发布日期】1994-12-09

  【生效日期】1994-1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

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黑政发〔1994〕128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核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金融业务。各地、各部门自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要进行自查、自纠,依法予以清理。确需保留的,要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保留。今后,对违反规定乱批金融机构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财政部门办的证券机构的脱钩、清理整顿工作,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财政部下达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民银行协商进行。

 三、对已设置邮政储蓄网点,但未核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地市,须向省人民银行申请机构计划指标,年底前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同意,报省人民银行确认后,核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从明年起,要按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计划指标审批邮政储蓄机构网点,各地市要先报年度计划。

 四、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城市合作基金会,由各地的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规范,在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并接受人民银行监管。

 五、各级人民银行要依照《黑龙江省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在年底前完成对当地典当行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清理整顿情况报省人民银行。各地工商、公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发行和经营各种彩票,不得向社会进行任何形式的集资。企业债券的发行必须在国家下达的计划内进行。

                        199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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