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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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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严禁结婚借用、租用单位汽车的通知

  【发布单位】80811

  【发布文号】齐政发[1985]99号

  【发布日期】1985-10-05

  【生效日期】1985-10-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严禁结婚借用、租用单位汽车的通知

(齐政发〔1985〕99号1985年10月5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发现,结婚借用单位汽车的现象严重,少则几辆,多则十几辆。这不仅浪费了能源,影响了生产和工作,也助长了不正之风。为了进一步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纠正办婚事中的不正之风,市人民政府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齐政办〔1980〕43号文件,严禁结婚借用、租用单位汽车。

 一、要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节约办婚事,自觉地抵制办婚事中的不正之风。

 二、任何单位不准把汽车(不包括出租汽车)借给或者租给结婚者使用。发现借租的,由交警部门对出车单位主管领导罚款五十元,吊销汽车司机驾驶执照三个月,石油公司停供汽油。

 三、交警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结婚借租单位汽车的,必须按规定办事。否则,要追究交警部门的责任。

 四、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随时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于认真执行规定的要给予表扬;对于违反规定或无理取闹、影响交通警察执行任务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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