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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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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 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黑政办发[1994]21号

  【发布日期】1994-08-01

  【生效日期】1994-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994年8月1日黑政办发<1994>21号)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黄金开采、生产、加工、批发和零售金饰品网点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针对存在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尽快将检查清理情况报省人民银行。

 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黄金资源的管理,严禁非法出卖资源。凡属正在勘探的黄金资源,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从事采选冶炼活动。未经省地矿局、黄金局同意,黄金勘探和生产单位不得向外提供黄金地质资料。对已提交,但尚未经省黄金局和地质矿产局批准开采的,要责令其收回地质资料,并停止开采。各级政府要责成有关单位对矿产资源严加保护。对擅自开采的,要按照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三、对擅自扩大经营范围进行收购、加工、批发金银和饰品的单位,各级人民银行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规定对其违法收购、加工的金银及饰品予以强制收购或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要收回《经营金银制品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按规定罚款及没收所有金银和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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