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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黑政办发[2001]45号
【发布日期】2001-07-17
【生效日期】2001-07-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行政复议
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17日黑政办发〔2001〕45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的规定,结合省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是省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审查处理向省政府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文件规定的职责。
二、省政府启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管理,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签批用印。
三、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以及行政复议的告知、中止、延期审理、责令受理、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等事项,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相应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以加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相应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中的“提出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应当加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
五、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38号文件和本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规定本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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