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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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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对外地来本市投资经营企事业实行优 的规定

  【发布单位】808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4-05

  【生效日期】1986-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哈尔滨市对外地来本市投资经营企事业实行优惠的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1986〕60号

1986年4月5日)  为了贯彻“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方针,敞开哈尔滨城门,加强本市同各兄弟地区、企业间的横向联系,发挥哈尔滨经济中心城市作用,按照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我市对国内各地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户、专业户来本市投资、经营企事业者,提供方便,实行优惠。为此,特做如下规定:

 一、国内各地区、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办厂、设店或开发各种产业,可以独资经营或采取合股、补偿贸易等形式与本市企业合作经营,也可以租赁、承包原有企业。

 二、各地来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企事业或设立办事处所需基建场地,由规划部门优先安排,接洽部门协助办理审批手续。如租赁或购买房产,可自行与有关单位或房主洽谈,由房地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

  独资或合资建设项目的基建指标,视不同情况,由本市或由对方负责安排。项目经批准后,根据投资额度和建设项目性质,减征土地使用费和城市设施配套费,并在物资供应、生活服务、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基建施工可以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招标或委托本市、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承包,也可以由外地自带持有资格证书的施工队伍,自行组织施工。

 三、合资经营项目所需资金,各方除以资金入股外,经产权者同意,也可以用厂房、场地、设备、物资、技术折价入股。在郊区合资办厂、开店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时,被占地单位可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以资金的形式入股。

  对本市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项目,由本市给予一定额度的贴息贷款。

 四、为鼓励投资者和投资者所在地的积极性,在利益分配上,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采取变通办法。

  1、补偿贸易项目可以用产品或半成品补偿,也可以按投资比例享受一部分产品支配权。用于偿还投资的产品一律按出厂价计算。投资还清后五年内,仍可按优惠价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

  2、外地在本市新办、合办企事业的各项经济指标,可以按投资比例,分别在投资者所在地统计上报。

 五、外地在本市开办企事业,可以从外地派遣骨干,招收职工,也可在本市聘用科技、管理干部,招用工人。

  外地来本市的职工,按寄住人口管理。

  对外地到我市投资、合资开办大、中型工商企业,凡经营满一年并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其派驻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批准的人数限额内,给予落常住户口。但更换人员时,需先出后进,不能超过限额。

 六、凡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事业,按国务院、省、市有关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规定,自主经营,本市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日常业务联系,由指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七、凡来本市投资、经营企事业的单位、个人,由市经协委负责统一接洽、协调,也可直接与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联系,由接洽部门协助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分工为:工业交通项目,由经委负责;商业服务项目,由商委负责;城市开发建设项目,由建设委员会负责;人才交流,由人事局负责。接洽部门要在接到项目申报之后一个月内给予明确答复。市经协委负责掌握综合情况和组织协调、服务。各区也由相应部门和有关单位接待,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八、各省、市级政府可在本市设立常驻办事处,开展业务工作。日常政务联系,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经济技术协作等业务联系,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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