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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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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组建和发展乡镇企业集团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黑政办发[1994]23号

  【发布日期】1994-08-13

  【生效日期】1994-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组建和发展乡镇企业集团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8月13日黑政办发<1994>23号)  现将《黑龙江省组建和发展乡镇企业集团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企业集团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经济联合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产物。组建和发展乡镇企业集团对推动乡镇企业深化改革,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发挥群体优势和综合功能,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规模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化乡镇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本《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发展规划,搞好基础培训,并在年底前有重点地抓好一、两个乡镇企业集团的试点。乡镇企业发展基础较好的地方,要积极引导,大胆探索,不断总结经验,以推动乡镇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黑龙江省组建和发展乡镇企业集团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需要,推动乡镇企业深化改革,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发展群体优势和综合功能,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规模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乡镇企业集团,是指以实力强大的乡镇企业或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组建的控股公司为核心,以资产和生产经营联结为纽带,由若干个企业、事业法人在自愿互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多层次组成的经济联合组织。

 第三条 乡镇企业集团可先在本地区范围内组建。有条件的,应积极发展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企业集团。重点扶持乡镇企业向大规模、高科技、外向型方向发展。

 第四条 乡镇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各成员单位各自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核心企业新设立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

 第五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集团的发展。乡镇企业集团享受国家、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给予的各项权利。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集团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成立内部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计划单列和自营进出口权等。

 第六条 乡镇企业集团应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采取专业分工、协作配套的生产经营方式,促进生产、流通、科研、服务相结合,更好地适应市场需要的变化。

 第七条 乡镇企业集团由核心企业所在地乡镇企业的主管部门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组建原则和条件

 第八条 组建乡镇企业集团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

  (二)有利于发挥现有生产能力,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提高规模经济效益;

  (三)有利于推进科技进步,提高企业素质,增强竞争能力,实现企业间的优势互补;

  (四)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不得采用行政手段,随意取消成员企业的法人资格,企业间利益同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

 第九条 组建和发展乡镇企业集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乡镇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必须是经济实力、技术开发能力较强和管理水平较高的乡镇企业,也可以是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组建的控股公司;

  (二)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外,应有一定数量的紧密层企业,以及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三)核心企业与各成员单位之间,主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整体;

  (四)企业集团成员必须有共同遵守的章程,并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成员单位间的利益关系及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五)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乡镇企业集团包括核心企业、紧密层成员、半紧密层成员和松散层成员4个层次。构成企业集团至少应具有核心企业和紧密层成员两个层次。

  (一)核心企业。即企业集团公司,是整个企业集团的核心,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紧密层。即由核心层企业出全资兴办的企业、控股的企业及有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组成,实行资产、经营、管理的统一。

  (三)半紧密层。即由企业集团公司参股的企业、事业单位组成,也可由集团公司管理产供销主要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组成,在集团公司统一经营下,按股份比例或协议规定,享受利益和承担责任。

  (四)松散层。即由承认集团章程、与集团公司具有互惠性、协作关系稳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按照集团章程、合同、协议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独立经营,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 组建形式和办法

 第十一条 创办、组建乡镇企业集团,可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

  (一)依托当地资源优势,组建产加销、种加销、养加销的生产经营型企业集团;

  (二)以乡镇企业优势产业、名牌产品或骨干企业为龙头,组建技工贸、贸工农、农工商一体化的企业集团;

  (三)以经济技术联合或城乡协作为纽带,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集团;

  (四)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组建控股公司,与所属企业形成区域性企业集团等。

 第十二条 不具备组建企业集团条件的乡镇企业,可以乡(镇)、村(村民小组)为单位,组建实体公司或总公司,增强整体实力,提高规模效益。条件成熟后,可申请批准为企业集团。

 第十三条 乡镇企业集团成员之间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建立联结关系。集团公司与紧密层、半紧密层企业的联结方式主要是资金、产品和技术,与松散层企业的联结方式主要是合同、协议等。

             第四章 审批与登记

 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集团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和登记:

  (一)冠用省名的乡镇企业集团,由集团核心企业所在地、市的体改委和乡镇企业局组织论证审核,省体改委会同省乡镇企业局审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名称。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二)冠用省以下区域名称的乡镇企业集团,由集团核心企业所在地体改委和乡镇企业局组织论证审核,地、市体改委会同乡镇企业局审批,由核心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组建乡镇企业集团,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写出论证报告,制定集团章程,确定发展目标、经济责任、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提出组织领导机构方案等。

 第十六条 申请组建乡镇企业集团,必须由集团核心企业商得各成员单位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集团章程、集团成员加入集团协议以及核心企业的验资证明等文件,经批准后,持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工商登记。

  核心层企业登记为集团公司后,即宣告乡镇企业集团成立。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企业集团实行集团成员代表大会制度。集团成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利机构,由企业集团公司和主要成员单位派代表共同组成,选举产生董事会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是集团的最高决策机构,向集团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按照企业章程讨论决定企业集团的一切重大问题,其主要职权是:制定或修改章程,确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审定财务预决算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总经理的聘任、解除和奖惩等。

 第十九条 企业集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长是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可兼任总经理,总经理也可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聘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和履行董事会赋予的各项权利和职责。

 第二十条 乡镇企业集团内部管理应体现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要求,所属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可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集团应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度、企业管理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对紧密层企业及集团其他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管理、协调和服务。

             第六章 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帮助、引导乡镇企业在横向经济联合和推行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的基础上,大力创办、组建各种类型的乡镇企业集团,并促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和提高。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乡镇企业集团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各地在执行本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给省体改委、乡企局,以便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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