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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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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奖励办法

  【发布单位】808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7-01

  【生效日期】1991-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奖励办法

(哈尔滨人民政府发〔1991〕第12号)

 第一条 为鼓励各界人士积极引荐外资,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本市引荐外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或从事中外合作开发、补偿贸易项目成功的个人,均可按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荐外资成功,是指引荐人引荐的外资已经全部注册登记,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项目已经投产经营。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外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引荐外资的个人,应在引荐前,到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领取《引荐外资登记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对引荐外资成功的个人,以引荐外资额为基数,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引荐外资在二十万和二十万美元以下,或引荐外资在二十万美元以上投资于国家限制项目的,按千分之一奖励。

  (二)引荐外资投资于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二十万美元以上、二百万美元以下的,按千分之三奖励;二百万和二百万美元以上、四百万美元以下的,按千分之四奖励;四百万和四百万美元以上的,按千分之五奖励。

  (三)引荐外资投资于国家鼓励项目的,二十万美元以上、二百万美元以下的,按千分之二奖励;二百万和二百万美元以上、四百万美元以下的,按千分之三奖励;四百万和四百万美元以上的,按千分之四奖励。

  (四)本条(二)、(三)项规定的引荐外资数额超过下限、低于上限的,以下限为基础,每增加二十万美元,奖励金相应增加千分之零点一。

 第七条 对引荐外资在五百万和五百万美元以上成功的个人,除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发给奖励金外,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升级、住房、子女在重点学校入学、就业等方面予以相应照顾,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处理。

 第八条 奖励金的金额,按外商实际出资额和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 对以引荐的外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从事中外合作开发、补偿贸易项目的奖励金,由中方企业按核定标准发给;以引荐的外资举办外资企业的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核定标准发给。

 第十条 引荐的外资已经全部注册登记,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引荐人应向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引荐外资成功者奖励金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荐外资登记表》。

  (二)被引荐外商签字的证明。

  (三)中方企业签署的证明。

  (四)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五)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

 第十一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经市外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中方企业或同级财政部门兑现应得奖励金的二分之一;其余部分,待企业正式投产经营后兑现。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金或引荐外商资信不好而导致中方蒙受损失的,追回所领奖励金,并追究本人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与利用外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除引荐亲属投资的以外,引荐外资在一千万和一千万美元以上成功的个人,市、县(市)人民政府予以一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在升级、提职、住房和子女在重点学校入学、就业等方面予以相应照顾,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引荐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金和引荐境外赠款项目成功的个人,可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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