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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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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3-04

  【生效日期】1998-03-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暂行办法

(黑政办发〔1998〕7号1998年3月4日)  为强化省政府政务工作,充分发挥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在省政府重大决策中的参谋助手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秘书长办公会议,是省政府政务例会之一。

 二、秘书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一定时期内贯彻省政府全面工作部署、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等问题;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问题;

  (二)加强省政府机关自身建设及不断提高政府机关运转效率和质量等问题;

  (三)各位副秘书长分工范围内需要通报的较重大问题;

  (四)涉及两位副秘书长以上分工,需要协调的问题;

  (五)提请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需要协调的问题;

  (六)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交办及需要由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和决定的问题。

 三、秘书长办公会议的出席人员包括: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列席人员包括: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副主任、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负责同志、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及其他相关人员。

 四、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省政府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在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或由秘书长决定临时召开。

 五、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省政府常务会议秘书承办;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会议的督办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督办检查室并省政府办公厅一至八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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