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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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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强督办检查工作促进工作落实的意见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黑政办发[2001]4号

  【发布日期】2001-02-19

  【生效日期】2001-0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督办检查工作促进工作落实的意见

(黑政办发〔2001〕4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关于今年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加快全省经济发展的指示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促进工作落实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督办检查工作。督办检查工作是政府决策与落实之间的重要工作环节,是领导行为和政府行为的体现,对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工作落实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部门的领导绝不能把督办检查工作单纯地看做是办公部门的工作,而要提升到各级政府重要工作的高度,切实重视,摆上日程,认真研究,抓好抓实。各级、各部门领导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抓好分管工作的督查和落实,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

 二、要实行领导负责制。今后凡属于省政府督办检查室转办的重要督查事项,各地、各部门主管常务的领导同志要亲自安排办理工作,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对办理结果要审核把关并签批上报。其中省政府领导直接批示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办理的事项,办理结果必须由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并签批上报。上报文件的主送单位为省政府办公厅,邮寄或交换给省政府督办检查室。否则,省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一律退回重办。

 三、要实行督办检查工作通报制度。为促进督查事项办理进度,保证工作落实,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每个季度,由省政府办公厅将省政府督查事项办理情况通过《内部情况通报》向全省进行通报,表扬好的,批评差的。对办理和落实不认真甚至敷衍塞责、拖着不办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四、要加大督办检查工作力度。对涉及方面较多、情况较为复杂、关乎全省经济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要事项,省政府办公厅将牵头组织联合督查、实地督查、跟踪督查,一督到底,不办不行,办不好也不行。督查事项办理涉及到违法违纪问题的,将会同执法、执纪部门一起查办、使督查与处理一步到位。特别是在督办检查工作中,如发现因推诿扯皮,顶着不办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要提高督办检查工作质量。各地、各单位的办公部门,是督办检查工作的直接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向领导汇报督办检查工作,提出督查预案,当好参谋助手;要进一步完善督办检查工作制度,健全督查网络,切实加大督办检查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督办检查工作质量。特别是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的反馈和报告,不仅要及时,而且要情况准确,分析透彻,建议可行,简明扼要,说明问题。

                          200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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