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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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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关于明确省农垦总局粮食工作责任和授予相应事权的通知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7-27

  【生效日期】1998-07-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省农垦

总局粮食工作责任和授予相应事权的通知

(黑政发〔1998〕61号1998年7月27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农垦总局粮食工作责任和事权明确如下:

 一、加强对垦区粮食生产的领导,保证粮食种植面积稳定、种植结构优化、产量稳步增长、品质不断提高;根据中央和省定的粮食政策,国有农垦企业可以收购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主要用于自行加工和转化;要认真执行省定的保护价收购政策,保护农场职工的利益和粮食生产积极性;搞好垦区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参与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努力改善粮食流通条件,维护垦区内粮食流通秩序。

 二、切实抓好垦区定购粮食任务的落实,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对于国有农垦企业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根据垦区粮食商品量和市场环境,由省粮食厅与省农垦总局协商确定收购粮食品种、数量,一年一定,签订书面协议,报省政府批准。农垦企业自购粮食,除去自行加工、转化后确有剩余需要出售的,要进入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或垦区粮食批发市场进行交易,严禁场外交易。

 三、认真执行粮食质价政策,农垦企业收购自产粮食,要执行省定的保护价收购政策,不得压级压价。农垦企业进入批发市场出售的粮食,要执行省定的顺价销售政策,其销售价格,由物价、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认定。

 四、垦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要纳入全省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之中。对垦区现有的黑龙江农垦北大荒粮食批发市场和宝泉岭、红兴隆、建三江、牡丹江、北安、九三、齐齐哈尔、绥化等8个农场管理局粮食批发市场,经审定确认,予以保留。由省农垦总局工商局管理,纳入全省粮食批发市场体系。黑龙江农垦北大荒粮食批发市场要立即到省计委补办审批手续。对条件较差的粮食批发市场,省农垦总局要采取措施,尽快予以完善。垦区粮食批发市场要按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接受省粮食批发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市场规范运作、粮食批发交易有序进行。今后垦区再建粮食批发市场须报省计委、省粮食厅审批。

 五、搞好垦区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改善粮食流通条件,增强吞吐能力,确保储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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