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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黑政明传[1994]35号
【发布日期】1994-11-15
【生效日期】1994-1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冒挂
公安、武警、军队、外籍汽车牌照的通知
(1994年11月15日黑政明传[1994]35号) 目前,我省冒挂公安、武警、军队、外籍汽车牌照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了迅速纠正这种不正之风,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冒挂公安、武警、军队、外籍牌照的汽车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汽车牌照管理使用的规定。除省委书记(兼省军区第一书记)、省长(兼省武装委员会主任)的专车,省政法委书记、省政府主管公安政法工作的领导、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办公厅机要交通处(科)和省政法委的公务车(省委2台、省人大1台、省政府2台、省政法委1台)分别准挂军队、公安牌照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准挂公安、武警、军队汽车牌照。
二、公安、武警、军队核发汽车牌照的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对本部门借出,出租、挪用、串用和超出规定核发的汽车牌照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和无条件收缴。
三、冒挂公安、武警、军队、外籍汽车牌照的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积极主动地将冒挂的汽车牌照一律于11月中旬交还原牌照管理核发机关。对逾期不交,故意刁难的单位和人员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车、扣牌和吊销驾驶执照。
四、对公安、武警、军队所核发的汽车牌照,应加强管理,严防流失,并严格按规定使用,对违反规定,乱借滥用的,要严肃查处。
五、公安、武警、军队汽车牌照核发管理机关今后不得超出规定范围核发或外借、出租、挪用、串用汽车牌照。
六、各级交警部门和公安、武警、军队汽车牌照核发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全省各级清车办开展路检路查工作,发现冒挂公安、武警、军队、外籍汽车牌照的车辆,要扣车、扣牌、扣证、吊销驾驶执照,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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