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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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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强省政府与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联系的通知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4-01

  【生效日期】1998-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省政府与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联系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8〕16号1998年4月1日)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省政府与省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联系,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现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各部门在行政立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负责制中确定的程序开展工作,遇有问题应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局沟通联系,共同研究解决,使立法工作在政府运行阶段确保质量,保证将法规提案按时提报省人大常委会。

 二、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省政府有关工作报告和法规提案,必须由省政府组成人员在会上作报告人或提案说明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由省政府组成人员作报告人或提案说明人的,各单位务必在材料付印前向省政府办公厅反映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请示,经批准后方可更改报告人或提案说明人。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坚持始终,有特殊情况需中途退席,要向召集人请假。

 三、在分组审议法规提案和有关方面的工作报告时,各单位要严格按列席通知的要求,派负责人到各组参加小组审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任何人和单位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列席人员范围。

 四、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会后由省政府办公厅转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并按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在下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办理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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