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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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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为我省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

  【发布文号】黑办发〔2002〕9号

  【发布日期】2002-03-19

  【生效日期】2002-03-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为我省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办发〔2002〕9号)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为我省服务的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海外留学人员为我省服务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开发海外留学人才资源,更好地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桥梁纽带作用,鼓励他们以多种方式为我省服务,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人事部《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人发[2001]49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海外留学人员是指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并完成学业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仍在国外学习和工作的人员,包括在国外的各类留学人员团体。

海外留学人员为我省服务是指海外留学人员或团体,以自己或团体的专业优势,通过兼职合作,或接受委托研究,或领办企业、讲学交流、咨询、考察、中介服务等形式,为促进我省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而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海外留学人员可到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及国内外企业驻我省办事机构等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顾问、名誉职务,也可担任我省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单位和项目的高级职务。有关部门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和人选条件,批准留学人员担任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导或高级行政管理职务,或担任我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咨询专家。取得博士学位的可以在国外申请到省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博士后,具备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兼做博士生导师。

海外留学人员也可到党政机关任职,招聘为国家公务员的,可采取特殊招聘方式和招聘考试办法。

三、海外留学人员可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与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可以在个人与单位、个人与个人或单位与单位之间进行,也可以在省内、国内外进行。

四、海外留学人员可利用专利、专业技术、科研成果等在省内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或以专业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也可以自筹资金或引进资金在省内投资。

五、海外留学人员可依托海外条件,帮助省内培养冬类人才,可在省内从事考察、咨询工作,进行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六、海外留学人员可利用中介公司或以经纪人身份,为引进国外、省外资金、技术、成果、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国外、省外专家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开展为省内产品提供国际、国内市场,开拓产品,从事营销等中介服务。

七、要给予为我省服务的海外留学人员合理报酬。单位聘用留学人员,双方要根据能力、水平和业绩大小协商确定合理报酬。留学人员从事中介活动的,可收取中介费。

八、应聘来我省承担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开发的短期回省海外留学人员,由聘用单位提供一次单程或往返国际旅费,其在国内费用(工作津贴、食宿、交通、研究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解决。在聘用期内有重大贡献的,工资待遇可参照外国专家标准发放,并给予奖励。聘用时间超过3个月的,可带配偶。

九、海外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时带进的非职务、无权事纠纷的,具有国际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将我省产品打入国际市场,确有经济效益的,为我省利用外资、引进经济技术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和重大项目,受益单位要支付报酬,报酬数额由受益单位与海外留学人员协商确定,在受益单位税后留利中支付。

十、海外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应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待遇。家在国外的,可享受出国探亲假,由用人单位报销往返路费。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要为海外留学人员为我省服务创造良好环境,在工作和生活等各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对在省内创办企业的,要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工商税务、后勤服务等方面,简化手续,减少环节,完善服务。

十二、接收海外留学人员的单位在编制、职称、工资额度受到限制时,可向省编委、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追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海外留学人员或有发明创造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编制和工资总额的限制。

十三、海外留学人员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回省工作,有工作单位、岗位及户口的,其子女申请进入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就读,由本人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入学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予批准,并安排就学。海外留学人员子女参加中考时,可以照顾加分录取,加分数值不能低于5分。具有博士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其子女参加高考时,报省内院校,原则上可以照顾20分录取。具体办法参照《转发教育部〈关于妥善解决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黑教委基[2000]33号)。

十四、来我省工作并定居的海外留学人员,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到省人事厅办理有关手续(无主管部门的由接收单位直接上报);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分配来我省工作,凭人事部开具的介绍信或教育部开具的《报道通知》,本人到人事部门办理接转行政关系等手续。来我省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及随迁配偶和子女,凭省人事厅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口,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十五、引进海外留学人员的有关政策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科教兴省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黑发[1999]21号)执行。资金使用上要重点向海外留学人员倾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人才需求及财力尽可能拨专款予以支持。

十六、海外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并做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同等条件优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省重大科技效益奖。。

十七、海外留学人员回省,确因工作需要,需购置免费税国产轿车,由省人事厅开具介绍信、税务机关出具免税证明后由公安机关办理牌照。对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海外留学人员,公安机关优先办理换发驾驶证手续,暂时及有办理居留证的可由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公安机关给予办理换发手续。

十八、对在我省任职的取得外国国籍的海外留学人员要提供出入境便利。对需多次临时入境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申办有效期为1年的多次入境签证。对需常驻我省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申办1年多次入境签证,5年以内的外国人居留证,对申请在我省定居(包括其配偶、末成年子女)可放宽件。对业绩突出的,可批准核发永久居留资格。公安、外事部门凭省人事厅提供的证明优先为海外留学人员办理有关批件,保证其来去自由。

十九、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在资金、政策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为留学人员创业国的建设和入园留学人员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海外留学人员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享受开发区有关政策待遇,同时享受省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其它政策。留学人员创业国要为入园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提供共享设施完备、信息化程度高、与国际接轨的科研办公环境,享受科研办公用房的房租减免等优惠待遇,并且提供行政事务代办、信息咨询、人员培训、申报各类项目计划、资金支持与融资等服务。

二十、省人事厅承担管理海外留学人员为我省服务的各项工作。负责海外留学人员为我省服务各项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海外留学人员的信息综合与分析、资格认定和引进后的效益评估等工作;承办为来我省工作或短期服务的海外留学人员提供咨询,帮助联系、落实接收单位,为海外留学人员兴办企业、再次出国、申报科技项目择优资助提供服务,并受委托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二十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对海外留学回国工作现行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强与海外留学人员的联谊活动,密切同海外留学人员的关系,完善社会生活服务设施和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秘书处

200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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