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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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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我省汽车工业发展促进哈飞松花江微型车和其它地产车参与公平竞争的通知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黑政办发[2000]53号

  【发布日期】2000-11-22

  【生效日期】2000-1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

我省汽车工业发展促进哈飞松花江微型车和其它

地产车参与公平竞争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53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地为缓解交通紧张压力、方便人民生活和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一些加强机动车辆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秩序的措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有些地方制定政策措施时,在汽车购销、牌照办理、营运审批、道路通行等方面,对我省地产汽车加以限制。这既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立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相违背,也不利于我省汽车的生产、销售和营运,除碍我省汽车工业的发展。

  汽车工业作为我省的支柱产业之一,必须加快发展。特别是面对我国即将加入WTO,形势愈发严峻,挑战愈发激烈,我省地产汽车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不仅需要汽车生产企业自身苦练内功,更需要方方面面予以积极扶持。为促进哈飞松花江微型车及其它地产车参与公平竞争,加快我省汽车工业发展步伐,使汽车工业在调整全省经济结构、拉动全省经济增长方面发挥更为突出的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从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造有序开放、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出发,立即对现有涉及地产汽车购销、牌照办理、营运审批、道路通行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对不利于地产汽车公平竞争、制约我省汽车工业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要坚决取消。

 二、各地在审批和更新营运车辆时,不得对哈飞松花江微型车和其它地产车有任何限制。今后确因城市路网压力过大,需对汽车的社会保有量和交通流量进行暂时控制的城市,要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地方限制经济型轿车使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6号)精神办理。

 三、各地在发展出租、营运市场选定车辆档次和车型时,既要按照与城市建设相协调、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又要取消对哈飞松花江微型车和其它地产车的限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并积极宣传促进地方汽车工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引导运输企业和营运车辆经营者购置地产汽车从事生产经营。

 四、各地在各级开辟城市区域内定线出租汽车线路和农村支线客运线路工作中,要以哈飞松花江微型车和其它地产车作为重要运力。

 五、各地在进行政府采购中,要将哈飞松花江微型车和其它地产车列入采购对象,在同等质量、性能、价格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要对购买哈飞松花江微型车和其它地产车时收取的各项费用进行清理,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六、各地要简化办理牌照手续,推行办理程序公示制,对用户实行优质服务。从2000年12月1日起,对出厂不足3个月的哈飞松花江微型车和其它地产车,在办理临时号牌或初次注册登记时,免于上线检车,仅确认车辆型号、车般颜色、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即可办理其它手续。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车辆注册登记、转籍过户、年度检测等,为我省汽车生产企业和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

 七、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要对特定车型、特殊路段、规定时间内的交通疏导分流措施做出适当调整,创造条件放宽对哈飞松花江微型车和其它地产车的通行限制,方便地产汽车通行,为我省汽车销售创造更优良的市场环境,消除购车者的后顾之忧,促进我省汽车工业加快发展。

 八、有关地方政府要组织本地汽车生产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加强企业管理,不断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我省地产汽车的质量和性能,改进售后服务,不断适应市场需求。

                         200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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