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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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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同民主党派和 党派人士联系制度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黑政发[1990]104号

  【发布日期】1990-09-21

  【生效日期】1990-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系制度

(1990年9月21日黑政发〔1990〕104号)  为加强省政府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充分发挥其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省政府在研究制定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地方性法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交《政府工作报告》之前,应召开民主协商会,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在一般情况下,每次民主协商会应于会前七至十日发出邀请,同时送去有关材料。

 二、省政府在研究某些专业性的重大问题时应征求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的有关负责人、专家、学者的意见。

 三、省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重大问题时,可视需要邀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列席;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的重要工作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

 四、省政府每年不定期召开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代表参加的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沟通思想、征求意见。遇有重大事件随时通报。

 五、根据工作需要,省政府的监察、审计、教育等部门应通过省委有关部门聘请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兼任特邀监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

 六、省政府在开展对重要法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调查时,应视情况邀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有关人士参加。

 七、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政协委员要求视察政府工作时,可直接向省政协提出,由省政协统一组织。省政府应热情接待,如实反映情况;并认真办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视察者本人。

 八、对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随时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省政府应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党派组织或个人;各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和严重官僚主义等行为的举报,省政府应认真查处,并及时通报查处结果。

 九、省政府领导成员应加强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直接联系,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并注意从中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

 十、省政府由常务副省长、秘书长负责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工作。日常联系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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