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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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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811

  【发布文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发布日期】1999-09-15

  【生效日期】1999-09-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现发布《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市长 李振东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村级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级组织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村级档案工作的领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做好村级档案工作。

 第五条 村级档案工作是村级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村委会应将档案工作列入村领导负责制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村级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守和执行国家、省级市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标准,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乡(镇)档案工作人员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村委会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村形成的各种门类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科技示范户(专业户)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村级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忠于职守,熟悉档案管理业务。

 第八条 村委会应设置专门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及设备,集中统一保管各种门类的档案,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 村的科技示范户(专业户)是县、乡、村农业科技档案信息工作网络的组成部分,应做好农业科技有关材料和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利用工作,充分发挥三级网络作用。

 第十条 归档范围:

  (一)本村党组织、村委会、群团组织形成的会议记录、工作计划及总结、通知、典型经验材料、调查材料和向上级的请示、报告。

  (二)本村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历史查考价值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声像材料。

  (三)本村民主选举,干部任免职,人员录用、奖惩,评选的先进、模范名单及事迹材料,上级授予的奖状、奖旗、荣誉证书等。

  (四)党团员名册、现役和复员军人名单、非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村民户口登记簿、介绍信存根等。

  (五)本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制度和村务公开的材料等。

  (六)在治安保卫、纠纷处理、文教卫生、计划生育和征兵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七)启用印章、信访、公证、村民社会养老保险材料。

  (八)会计帐簿、凭证、报表和审计部门对本村财务审计形成的审计决定、结论及清产核资、财产登记、房地产管理材料、各种税费征收及减免结帐明细表、各种统计表、登记表、审批表。

  (九)任务粮和定购粮的确定及完成情况,农用物资分配、融资贷款、义务摊派、救济优抚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形成的材料。

  (十)本村土地承包、各业生产、营销活动中形成的租赁、承包合同,协议和资产转让、拍卖材料。

  (十一)村屯区划、规划,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工作形成的方案、设计图和村民建房审批等材料。

  (十二)各种机械设备图纸及说明书,产品检验、鉴定形成的文字和数据材料。

  (十三)在良种繁育、饲养、栽培及病虫害防治等项科学试验中形成的技术材料。

  (十四)上级机关下发的材料。

  (十五)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十一条 文件材料形成后的次年上半年或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分门别类立卷归档。任何人不得拖延或拒绝归档,更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二条 村档案室应建立立卷归档、档案保管、档案鉴定、档案利用、档案登记统计等各项制度。

  村级档案室应定期向乡(镇)档案机构报送档案基本情况统计表和案卷目录(复制件)。

 第十三条 村档案室应编写村史、组织沿革和大事记等编研材料,根据需要及时有效地提供档案,为村民和村的各项工作服务。

 第十四条 对保管期满的档案,应按规定及时进行价值鉴定。对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销毁清册,履行批准手续后可监督销毁。

 第十五条 村级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档案丢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乡(镇)政府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在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村及有关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丢失、损毁、涂改、伪造和擅自销毁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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