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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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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打击制 、买卖、使用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发布单位】808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2-19

  【生效日期】2000-0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开展

打击制造、买卖、使用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2001年2月19日)  为落实《关于打击发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精神,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有效地遏制制造、买卖、使用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2月19日,省地方税务局、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打击制造、买卖、使用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组织。各级税务、公安机关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制造、买卖、使用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把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纳入议事日程,摆上位置,加强领导。市(地)、县税务、公安部门要立即联合成立打击制造、买卖、使用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办公室,在税务发票管理和公安经保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通告社会,及时受理举报案件。

 二、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在打击制造、买卖、使用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中,税务、公安部门要共同研究,密切配合,协调动作,严格执法。要注意掌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区分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分别给予经济、行政、刑事处罚。对发现的案件要加快查处速度,对大要案件要集中力量快侦快破。对涉及制造、买卖假发票的重要线索要一查到底,力争端掉一些“大窝点”。

 三、广泛宣传,震慑犯罪。各级税务、公安机关要以《通告》作为启动点,加快、加大行动力度,对《通告》作为启动点,加快、加大行动力度,对《通告》除进行必要的张贴外,还要及时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对在打击制造、买卖、使用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中出现的典型案例,要利用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要以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发票使用常识,形成一个强大的舆论攻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公民自觉守法,提高对发票的识伪、防伪能力,鼓励广大群众主动地投入到打击制造、买卖、使用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这场斗争中来。

 四、强化管理,堵塞漏洞。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发票的印制、使用及保管等环节要继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不同方式经常进行检查,严格监督管理,堵塞漏洞,防止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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