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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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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财政厅、地震局关于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 道报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9-24

  【生效日期】1998-09-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财政厅、

地震局关于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

相应经费渠道报告的通知

(附报告)

(黑政办发〔1998〕58号1998年9月24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计委、财政厅、地震局《关于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报告

省政府:

  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地震灾害十分严重,本世纪已发生多次7级左右的强震。我省地震也较为活跃,1902年以来发生的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占东北地区总数的43%,且影响面大。我省有38个市县处于6度以上地震裂度区内,占全省总面积的1/3。这些地区人口稠密、经济发达,是重要的工、农业基地。面对严峻的地震形势,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防震减灾工作,以保障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国家在30年防震减灾工作实践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国家地震局主管全国防震减灾工作和以国家地震局为主,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的省级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体制,使我省防震减灾工作走上由政府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道路。

  防震减灾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随着各地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主席关于“经济建设与减灾一起抓”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了对各地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全省地震、火山监测预报系统建设逐步得到了加强;震害预防和综合减灾能力不断得到提高,社会资产和经济效益显著。但是,由于国家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中央、地方合理分担相应经费没有具体的规定,地方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的资金投入往往是一次性的,或一事一议,影响了防震减灾工作的全面推进和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地震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报告〉的通知》(国震发〔1997〕060号)精神,为促进全省防震减灾事业全面推进和协调发展,现就全省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省地震局及其领导的国家台网和区域台网是中国地震局与省政府双重领导的社会公益性单位,是省政府防震减灾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人员编制由中央和地方两部分组成。中央编制的人员经费(含各种相应补贴)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性的补贴、津贴、公费医疗及各类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视同省公益性单位,根据财力可能适当照顾;对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用房的基本建设给予相应的投资和政策支持。地方编制的人员经费,由地方政府承担。

 二、目前,我省由中央政府承担的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信息通讯主干网等的事业经费、国家防震减灾决策指挥等技术系统和重大科技项目经费及其相应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的投资继续维持现行渠道和管理方式不变、均由中央政府承担。

 三、由省地震局管理的区域性地震监测网、信息通讯网、分析预报系统、省防震减灾决策指挥等技术系统,包括地方性法规建设、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大震应急及地震现场工作、震害预测与评估、抗震设防标准管理等内容的综合防震减灾工作项目,是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直接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其所需的事业费和相应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由省政府视财力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四、各行署、市、县政府所管理的地震工作机构的人员经费、监测台网、信息通讯网分析预报系统、防震减灾宣传和决策指挥等系统的事业经费及相应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由行署、市、县政府承担。

 五、各企业所属的地震监测台网、信息通讯系统,分析预报系统、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事业经费以及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由各企业自行承担。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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