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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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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允许省内化肥生产企业自行销售地产化肥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4-23

  【生效日期】1998-04-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允许省内

化肥生产企业自行销售地产化肥的紧急通知

(黑政办明传〔1998〕10号1998年4月23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我省化肥市场资源充足、销售平稳。但是,最近各地陆续反映,农资市场流通不畅,地方封锁日趋严重,一些地区限制地产小化肥和复合肥的销售,有的甚至采取围追堵截、强行扣押和没收罚款的办法控制外地化肥进入;个别地区还出现了扣压车辆、殴打销售人员的现象。这种做法严重地违背了国家有关化肥销售的政策。为了进一步做好化肥工作,维护化肥流通的正常秩序,强化市场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6〕19号)和省政府黑政发〔1997〕14号文件精神,加强农资市场的管理。按照“一主二辅”的原则,对农资市场进行整顿,以利于推广科学施肥,支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二、打破地区封锁,保证货畅其流。各地市不得对省内化肥生产企业销往本地或途经本地的自产化肥进行罚没或扣押。各地要遵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化肥市场,撤销关卡,废止一切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地方规定。

 三、大力提倡科学施肥。施用复合肥是我国农业科学施肥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根本方向。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创造宽松环境,积极予以支持,允许省内化肥生产企业在各地市设立自销或代销点,销售本企业产品。

 四、各行署、市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搞好科工贸一体化的各项组织工作。化肥生产企业要主动与农资部门和农业科技部门合作,深入开展农化服务,积极开发和生产适销对路的合格产品,实现农科、生产和流通三方合作,推进科工贸一体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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