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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哈政发法字〔2004〕2号
【发布日期】2004-04-08
【生效日期】2004-04-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七条禁令
(哈政发法字〔200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七条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七条禁令
一、严禁行政不作为。不准对服务对象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不办理,不履行首问负责制,不一次性告知办事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依法履行管理和检查职责。
二、严禁行政乱作为。不准对服务对象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对象捐赠、赞助。
三、严禁刁难勒卡。不准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擅自附加条件,接受服务对象宴请,索取、收受或者变相收受财物。
四、严禁暗箱操作。不准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暗箱、违规操作,显失公平、公正。
五、严禁弄虚作假。不准虚报政绩,虚报、瞒报统计数字,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骗取荣誉。
六、严禁推诿拖延。不准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有意拖延,超过法定或者承诺期限办结。
七、严禁擅离职守。不准旷工,工作时间脱岗、离岗。
对违反本禁令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并取消所在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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