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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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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七条禁令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政发法字〔2004〕2号

  【发布日期】2004-04-08

  【生效日期】2004-04-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七条禁令

(哈政发法字〔200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七条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七条禁令

  一、严禁行政不作为。不准对服务对象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不办理,不履行首问负责制,不一次性告知办事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依法履行管理和检查职责。

  二、严禁行政乱作为。不准对服务对象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对象捐赠、赞助。

  三、严禁刁难勒卡。不准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擅自附加条件,接受服务对象宴请,索取、收受或者变相收受财物。

  四、严禁暗箱操作。不准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暗箱、违规操作,显失公平、公正。

  五、严禁弄虚作假。不准虚报政绩,虚报、瞒报统计数字,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骗取荣誉。

  六、严禁推诿拖延。不准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有意拖延,超过法定或者承诺期限办结。

  七、严禁擅离职守。不准旷工,工作时间脱岗、离岗。

  对违反本禁令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并取消所在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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