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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黑政明传[1994]38号
【发布日期】1994-12-12
【生效日期】1994-12-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大豆出省运输管理的通知
(黑政明传〔1994〕38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解决目前大豆出省运输管理存在的问题,方便铁路部门工作,现对大豆出省运输审批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调拨专储大豆、“甲字”大豆、军供大豆、救灾大豆和各部门出口大豆的出省运输由省粮食局审批,加盖“黑龙江省粮食局调运专用章”、“国家调拨章”和“黑龙江省大豆管理领导小组准运专用章”后,铁路部门方可受理要车计划,并优先安排运输。已经安排计划的继续执行,本文件下达后按此规定办理。
二、其他大豆(含军队自办农场生产的大豆)外运出省,一律由省大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加盖“黑龙江省大豆管理领导小组准运专用章”后,铁路部门方可受理要车计划。各县(市)批发市场无权审批大豆出省运输要车计划。
三、零担发运出省的大豆,运量在500公斤以上的,须在运输证明上加盖“黑龙江省大豆管理领导小组准运专用章”后,铁路部门方可办理运输。
四、严禁以省内运输名义把大豆发到沈阳铁路局管辖的山河屯、杜家、鹿道、新肇、太阳升车站后变更到站,发运出省。
五、各地及铁路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上规定,不准以假报品名、以零担发整车等手段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9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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