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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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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 控制会议规模大力精减会议的通知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7-08

  【生效日期】1998-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

控制会议规模大力精减会议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8〕36号1998年7月8日)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朱总理在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会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办发〔1997〕49号)要求,保证各级领导集中精力抓大事、抓落实,现就有关问题再通知如下:

 一、今后,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不要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对涉及工作全局、比较重要的会议,可请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参加。

 二、从现在开始,省政府及直属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只开到地市,重要的可请地市分管领导同志参加会议,特别重要的可请地市主要领导同志参加,一般的不要请地市领导同志参加;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召开的专业性会议,不要请地市分管领导同志参加,只请地市对口的业务部门领导参加。

 三、今后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发文件的,不召集地市领导同志上来开会;能开座谈会或深入基层开现场会的,不集中开大会。

 四、凡需省政府审批的会议,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1997〕4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省政府办公厅将加强对分类控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越级呈报和会议超规模、超经费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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