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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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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81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12-26

  【生效日期】1988-1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齐齐哈尔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齐政发〔1988〕93号1988年12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管好修好城市各项排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各区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市辖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排水泵站、出水口、滞水池、氧化塘、检查井、排水管道、明渠、涵管、闸门、收水设施及其它有关附属设施。

         第二章 排水设施管理、维修、养护

 第五条 为保证排水设施的使用效能,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移动排水设施或改变排水流向(包括单位自建的雨水管道),应本着先改建、后占用的原则,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由移动单位承担费用。

  (二)在排水干线两侧五米内,支线两侧三米内不得修建构筑物、建筑物以及植树、埋杆或堆压物资。对临时占压排水设施的,须经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三)严禁向排水设施直接排放或倾倒污水、废水和液化气废液、粪便、垃圾等杂物。收水设施十米以内,严禁堆放垃圾、物料、残土等杂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排水设施不受损坏、盗窃、堵塞,保证其正常使用效能。用于排水设施的井盖、井圈、井篦子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第六条 未经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排水管线或排水明渠上接管、掘口、断水、修闸。

 第七条 因基建施工排放废水,施工单位应向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临时排污费后方可排放,但不准将泥沙、污物排入管道。

  因基建施工,需要在原有排水设施地段埋设其它设施时,须报经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技术规范或议定的方法施工。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而损坏排水设施的,施工单位要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八条 排水设施因发生故障或遇险情需进行抢修时,各用户应按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的要求,立即停止排水。

 第九条 市管排水设施,由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单位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和有关单位共同负责管理、维修、养护。

  明渠、滞水池及其连接管线的管理、维修、养护、由所在区负责。

 第十条 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和各有关产权单位,应建立管理、维修、养护责任制。对排水设施经常巡视检查,发现管道堵塞和设施损坏,须立即疏通和修复。因排水设施管理、维修、养护不善造成损失的,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或有关产权单位应承担责任。

           第三章 排水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排水工程建设,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属于室外新建、改建或更新改造的排水工程,须经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部门批准。

  室外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应按国家《排水工程验收规范》和有关规定,由排水设施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自建管线,在流量允许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准许其它单位接入。接入单位事先与产权单位就费用、养护等事宜进行协商,签定协议,并按规定到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如双方对接入等有关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有关单位可在接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处理决定。对拒不执行复议决定的,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有权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新建地上、地下工程与原有排水管线发生矛盾时,按照“局部服从整体,临时性工程服从永久性工程,可弯管线服从不可弯管线,有压力管道服从无压力管道”以及区别先建后建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技术与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凡需改动城市原有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先改后建,并自行承担其改线费用,否则,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管道与其它工程管线的间距,按城市规划要求和国家《室外排水设施规范》规定执行。

            第四章 污水监控管理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的污水、废水,必须进行综合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一)有毒、有害和传染病源菌物质超过《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

  (二)带有大量悬浮物、沉淀物、各类油脂、沥青以及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的;

  (三)含有或带有其它腐蚀管道、危及排水作业安全物质的。

 第十六条 未经市环保部门和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自然水体、(江、河、湖、泡)、低洼地排放污水、废水。

 第十七条 利用污水、废水灌溉农田、养鱼,须经环保部门和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并不得损坏排水设施。

             第五章 排水收费

 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排水,一律按规定缴纳一次性排水设施配套费。

  凡在原有建筑基础上扩建(含楼房接层)或改变原建筑物使用用途而增加排水量的,应按规定增缴排水设施配套费。

 第十九条 凡向城市排水管网(不含雨水管道)、自然水体和地下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逐月缴纳排污费。

  超标准排污,经环保部门和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可监督排放,限期处理,并根据水质超标程度,按正常排污费的二至四倍加收损害设施附加费。

 第二十条 向城市雨水管道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包括施工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临时排污费。施工单位向污水管道排放污水、废水的,亦应缴纳临时排污费。

  经批准利用污水、废水灌溉农田、养鱼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临灌费。

  经批准占压排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占压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 本章各项收费的标准按附表一执行。因情况变化确需变动本章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排水设施配套费、排污费(包括损害设施附加费)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并在工作中作作出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私接、滥建的排水设施,要予以拆除,人工费由违章单位承担;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二)新建或原有排水设施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权单位要限期改建或拆除重建,否则,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向城市管网排水。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并限期拆除。其中对违反(二)项逾期不拆除的,还应加倍征收排水设施占压补偿费并强制拆除。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三)项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二款规定的,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排水,并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排水,并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含隐瞒排水量)规定的,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按漏缴排污费或损害设施附加费的一至三倍收费。如到期不缴,每超过一周,追缴1%至5%的滞纳金。对拒缴排污费或损害设施附加费的,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有权通过银行强行划拨,并停止其向城市管网或自然水体排水。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污水、废水灌溉农田或养鱼的,除没收其排灌设施外,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八)对阻挠执行公务或谩骂、殴打排水管理、作业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或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排水设施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本办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罚款,由收缴部门按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七条 损坏城市排水设施,责任者无力自选修复,而由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修复、更换的,责任者应支付修复、更换费用,其标准见附表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齐政发〔1984〕88号文件公布的《齐齐哈尔市征收城市排污费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齐政发〔1987〕39号文件《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根据齐齐哈尔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的决定,原齐政发〔1982〕116号文件公布的《齐齐哈尔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中“第三章排水设施管理”同时废止。

 附表一         城市排水收费标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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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项 目  │计算方法  │ 金  额   │备      注 ┃

┠─┬───────┼──────┼────────┼─────────┨

┃ │住宅楼、办公 │建筑面积  │        │指令性开发小区  ┃

┃ │楼、教学楼  │      │    6    │按四元计算    ┃

┃ ├───────┼──────┼────────┼─────────┨

┃排│商店及其它服 │建筑面积  │        │         ┃

┃ │务行业    │      │    3    │         ┃

┃水├───────┼──────┼────────┼─────────┨

┃ │饭店、食堂、印│最高日排  │        │         ┃

┃设│染社、理发店 │水量(吨) │  400   │         ┃

┃ ├───────┼──────┼────────┼─────────┨

┃施│工业企业、事 │最高日排  │        │         ┃

┃ │业单位    │水量(吨) │  500   │         ┃

┃配├───────┼──────┼────────┼─────────┨

┃ │营业性浴池、 │最高日排  │        │         ┃

┃套│豆制品厂   │水量(吨) │  100   │         ┃

┃ ├───────┼──────┼────────┼─────────┨

┃费│旅店、招待  │      │        │         ┃

┃ │       │床位(张) │  150   │         ┃

┃ │所、医院   │      │        │         ┃

┠─┴───────┼──────┼────────┼─────────┨

┃         │排 水 量 │        │按上水量的80% ┃

┃ 排 污 费   │      │ 0.125   │         ┃

┃         │ (吨)  │        │计算       ┃

┠─────────┼──────┼────────┼─────────┨

┃         │      │        │ 施工单位向城市 ┃

┃ 临 排 费   │  年   │ 50-400 │污、雨水管道排污,┃

┃         │      │        │按每吨四元收取  ┃

┠─────────┼──────┼────────┼─────────┨

┃         │排 放 量 │        │         ┃

┃ 临 灌 费   │      │   0.06  │         ┃

┃         │ (吨)  │        │         ┃

┠─────────┼──────┼────────┼─────────┨

┃         │占压面积  │        │         ┃

┃ 占压补偿费   │      │0.03-0.0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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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      城市排水设施修复、更换收费标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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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计算 │    │           ┃

┃ │收 费 项 目│ 方法 │ 金 额 │ 备      注   ┃

┃号│       │    │    │           ┃

┠─┼───────┼────┼────┼───────────┨

┃1│井    盖 │  个  │150 │           ┃

┠─┼───────┼────┼────┼───────────┨

┃2│井    圈 │  个  │ 70 │           ┃

┠─┼───────┼────┼────┼───────────┨

┃3│收 水 篦 子│  个  │ 80 │           ┃

┠─┼───────┼────┼────┼───────────┨

┃4│检查井    │  座  │400 │           ┃

┠─┼───────┼────┼────┼───────────┨

┃ │       │    │140 │ φ300(Cm)  ┃

┃ │       │    ├────┼───────────┨

┃ │       │    │170 │ φ500(Cm)  ┃

┃ │       │    ├────┼───────────┨

┃ │       │    │190 │ φ600(Cm)  ┃

┃5│ 污雨水管道 │  m  ├────┼───────────┨

┃ │       │    │200 │ φ800(Cm)  ┃

┃ │       │    ├────┼───────────┨

┃ │       │    │400 │ φ900(Cm)  ┃

┃ │       │    ├────┼───────────┨

┃ │       │    │700 │φ1000(Cm)以上┃

┠─┼───────┼────┼────┼───────────┨

┃6│收水井    │  座  │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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