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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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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生活 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

  【发布文号】黑政办明传〔2004〕19号

  【发布日期】2004-06-08

  【生效日期】2004-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明传〔2004〕19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保持城市社会秩序特别是第十五届中国哈尔滨经济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哈洽会)期间的城市社会秩序,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塑造城市形象,维护特殊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抓好抓实。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切实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救助管理站建设工作。各地已建立救助管理站的,要不断完善救助设施,实施规范化管理,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要加快救助管理站建设步伐;暂时不能设立救助管理站的,要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各大中城市可从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出发,设立救助分站和固定救助点,保证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

 三、切实做好流落街头的社会“三无”人员和危重病人的救助工作。流落街头的社会“三无”(无固定收入、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精神病人、呆傻人员,可送入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社会福利院予以救治。对流落街头的危重病人,要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救治。

四、在哈洽会召开之前各地要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无偿救助原则予以救助。对气绝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以乞讨为职业,干扰社会下沉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公安等部门要予以引导和教育,使其改变不良行为;屡教不改的,公安部门应依法予以必要的处罚。对不听劝阻,执意在机关、学校、医院、广场、影剧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露宿,影响市容卫生或者在上述公共场所索强讨,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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