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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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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出关于下达1998年小麦收购价 和质价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808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7-16

  【生效日期】1998-07-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物价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出关于下达

1998年小麦收购价格和质价政策的通知

(省物价局、粮食厅、农牧渔业厅、

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16日)  7月16日,省物价局、粮食厅、农牧渔业厅、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出《关于下达1998年小麦收购价格和质价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是:

 一、小麦定购价格和质量政策

  1、小麦定购价格。每百公斤标准品价格(三等)由146元调整为139元。其中硬质小麦由150元调整为143元,软质小麦由142元调整为135元,各等级小麦具体价格见附表。

  2、定购小麦质量政策。定购小麦收购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只收等内粮。生芽、霉变粒合并计算控制在5.0%以内;赤霉病粒控制在4.0%以内;毒麦控制在0.1%以下;腥黑穗病粒每公斤不超过10粒;色泽、气味正常。超过上述质量标准的按保护价或协议价收购。

 二、小麦保护价格和质量政策

  1、小麦保护价格。每百公斤标准品(三等)由124元调整为112元。其中硬质小麦由128元调整为116元;软质小麦由120元调整为108元。各等级小麦具体价格见附表。

  2、保护价小麦质量政策。收购保护价小麦可在定购小麦质量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1)容重放宽到650克/升;

  (2)生芽、霉变粒合并计算放宽到15.0%;

  (3)毒麦控制在1.0%以内;

  (4)腥黑穗病粒每公斤控制在50粒以内。

  对不符合上述保护价小麦质量标准的次小麦,应动员生产单位或农户自行转化或自行整理达到收购标准。对数量较大,生产单位或农户自行转化或自行整理有困难,需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的,可在生产单位或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根据实际使用价值,参考市场情况,本着“购得进,销得出、保本微利”的原则与生产单位或农户协商议价,签定收购合同,按协议价收购。

  对赤霉病粒超过4.0%、发霉变质、掺杂掺假、色泽、气味不正常的小麦,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予收购。

 三、优质小麦收购价格和质量政策

  为促进小麦品种改良,对各地试种和推广的克丰6号、龙麦19号、龙幅91B569、垦大4号、克旱13号等优质小麦品种,农民要单收单打,粮食收储企业要创造条件单独收购、储存、销售,也可采取与加工企业挂钩的方式代为收购。粮食收储企业按照“优质优价,购得进,销得出,保本微利”的原则与和生产单位或农户协商议价收购。收购质量按定购小麦质量政策执行。

 四、定购和保护价小麦的计价办法

  1、定购和保护价小麦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的增扣价、扣量均按以下办法执行。

  (1)水分

  以国家标准规定的13.5%水分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高出不足0.5个百分点不计扣价、扣量。

  (2)杂质

  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杂质总量指标1.0%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不计增扣价、扣量。

  杂质总量符合标准,而矿物质指标超过标准指标0.5%时,扣价0.75%。杂质总量和矿物质都超过标准规定的,按杂质总量扣价、扣量办法执行。

  (3)不完善粒

  以国家标准规定的不完善粒指标6.0%为基础,每超过3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3个百分点不扣价。不完善粒低于标准不增价。

  2、对放宽收购质量标准收购的保护价小麦按以下办法计价:

  (1)容重低于690克/升的小麦,不论软质、硬质小麦,容重在689克/升至670克/升的,每公斤减价4分;容重在669克/升至650克/升的,每公斤减价8分。

  (2)生芽、霉变粒合并计算以5.0%为标准,超过5.0%的,每超过3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3个百分点也按3个百分点计算。生芽、霉变粒与不完善粒总量都超过标准的,按生芽、霉变粒扣价办法执行。

  (3)毒麦在0.1%(不含0.1%)至1.0%之间的,扣价0.75%。

  (4)腥黑穗病毒每公斤在11粒至50粒的扣价1.0%,扣量3.0%。

  3、增扣价、扣量计算办法

  (1)水分、杂质、腥黑穗病粒发生扣量的,要分别按净重计算扣减数量。扣减数量保留到公斤,公斤以下四舍五入。

  (2)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生芽霉变粒、毒麦、腥黑穗病粒发生增扣价时,应将各种增减比例相抵后一次计算,实际单价尾数保留到厘位,厘以下四舍五入。

  本通知自1998年新小麦上市起执行。

  各粮食收储企业要张榜公布定购和保护价小麦收购价格、质量标准和作价的计算办法,陈列分等标准样品,实行挂牌收购。并向农民做好宣传工作,切实做到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敞开收购。要搞好优质服务,认真执行收购价格和质价政策,既不准提等提价,也不准压等压价,绝不允许损害国家和农民利益的事情发生。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与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对粮食质量有争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

 附:        1998年小麦收购价格表            

             单位:克/升、元/百公斤

───┬────┬───┬──────┬───────

品种 │ 等级 │容 重│ 定购价格 │ 保护价格

───┼────┼───┼──────┼───────

   │ 一等 │770│151.00│124.00

   ├────┼───┼──────┼───────

   │ 二等 │750│147.00│120.00

 硬 ├────┼───┼──────┼───────

   │(三等)│730│143.00│116.00

 质 ├────┼───┼──────┼───────

   │ 四等 │710│139.00│112.00

 小 ├────┼───┼──────┼───────

   │ 五等 │690│135.00│108.00

 麦 ├────┼───┼──────┼───────

   │  等  │670│      │104.00

   │    ├───┼──────┼───────

   │  外  │650│      │100.00

───┼────┼───┼──────┼───────

   │ 一等 │770│143.00│116.00

   ├────┼───┼──────┼───────

   │ 二等 │750│139.00│112.00

 软 ├────┼───┼──────┼───────

   │(三等)│730│135.00│108.00

 质 ├────┼───┼──────┼───────

   │ 四等 │710│131.00│104.00

 小 ├────┼───┼──────┼───────

   │ 五等 │690│127.00│100.00

 麦 ├────┼───┼──────┼───────

   │  等  │670│      │ 96.00

   │    ├───┼──────┼───────

   │  外  │650│      │ 92.00

───┴────┴───┴──────┴───────

  注:“()”为标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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