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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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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工商局关于我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黑政办发[1994]38号

  【发布日期】1994-11-22

  【生效日期】1994-1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经委、工商局关于我省整顿

成品油市场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94年11月22日

黑政办发〔1994〕38号)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经委、工商局《关于我省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意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我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意见的报告

省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4〕21号文件和国家经贸委、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运〔1994〕332号)精神,在我省全面开展整顿成品油市场工作,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补省石油、成品油市场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并成立省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增补省经委专职委员许兆君同志为省石油、成品油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主管全省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成立省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经委、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石油公司、消防局、物价局、财政厅、国税局、农机局抽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经委。

  该办公室在省石油、成品油市场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负责对全省具有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机构、加油站和经营网点进行清理、整顿和验收。

 二、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工作步骤。

  (一)各地、市、县应参照省的做法尽快成立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抽调懂技术、懂业务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机构设置情况、人员名单、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报省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哈尔滨市道里区红霞街100号,电话:4654917,邮编:150010,联系人:杨春章、刘守权)。

  (二)做好对具有成品油经营业务的企业的清查列册工作。请各地将清查列册统计后的情况报省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

  (三)各级核查人员应由各级成品油整顿办公室的成员单位中懂技术、熟悉成品油市场情况,并能胜任工作的人员组成。核查人员在检查审核中,必须做到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检查、审核资格。

  (四)各级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要按照本文件的要求,抓紧组织本地成品油经销企业搞好自查,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填报省下发的《黑龙江省成品油经营企业(站点)整顿申请书》(一式五份),报地、市、县整顿办各一份,抄报省整顿办和省石油公司各一份,并交纳整顿手续成本费(每户30元),同时将工商营业执照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手续成本费由地、市整顿办负责收取,统一交到省整顿办,由省整顿办统一支配使用。地、市整顿办收到申请书后可安排验收。

  具体验收办法,中直、省直成品油经销企业由省整顿办组织验收;地、市直以下企业由地、市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组织验收,县(市)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参加,按省整顿办制定的验收标准逐个企业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的企业,由地、市整顿办及省主管厅局审核批准后报请省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备案并颁发整顿合格证书。成品油经营企业在领取省整顿办颁发的合格证书后,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复查营业手续。

  (五)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企业提出限期整改(一般不超过3个月)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或吊销营业执照。

  (六)从今年年末至1995年3月末为总结验收阶段,各级整顿办公室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报上一级整顿办公室备案。同时,省整顿办将组成若干检查组,深入各地对经营成品油的企业进行抽查验收。在抽查的过程中,如发现整顿后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或敷衍了事,骗取验收,继续进行不规范经营的,将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交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对整顿后不合格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市,要限期重新进行整顿。

  (七)省整顿办公室将根据全省整顿工作进展情况随时向国家和有关部门写出报告。

  (八)全省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结束后,将表彰在全省整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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