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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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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通知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黑政办发[2001]75号

  【发布日期】2001-11-19

  【生效日期】2001-1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全省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75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全省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1月9日

         全省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调控,综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批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数量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二、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年审建设用地供应量调控指标,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市、县根据省下达的建设用地供应量调控指标,制定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逐级报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年度建设用地审批供地总量不得突破当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指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需报原审查备案机关批准。

 四、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建设用地需求量的85%。当年建设用地需求量按前3年平均建设用地需求量确定。

 五、各行署、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查,建立台帐,录入国土资源信息数据库。根据存量建设用地利用现状、编制盘活存量建设用的指导性计划,并分年度纳入当地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建设用地年度供地计划中存量建设用地比例不应低于年度供应总量的10%。

 六、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建设用地年度供地计划应当作为建设项目预审的依据。

 七、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有次序地将拟供建设用地投入市场,控制供应总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增加国有土地资产收益。

 八、垦区、森工国有林区经依法批准的农(牧)场、林业局(场)范围内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由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驻农垦、森工系统国土资源管理派出机构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调控指标制定,并报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垦区、森工国有林区经依法批准的农(牧场、林业局(场)范围内存量建设用地调查、编制盘活计划由派出机构负责。

 九、突破计划指标审批供应建设用地的,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征用转用审批手续;建设用地供应指标有节余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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