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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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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抗洪救灾期间金融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8-19

  【生效日期】1998-08-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抗洪救灾期间金融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政办明传〔1998〕51号1998年8月19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保证抗洪救灾期间全省金融稳定运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快速、准确、高效的金融工作报告制度。各金融机构要随时掌握和及时汇报辖区机构及营业网点的保付、通汇、安全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可能出现和处理不了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确保金融系统正常运转。各金融机构要对微机、通讯设施、库房和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已经出现灾情和即将发生洪涝灾害地区的金融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特别是乡(镇)信用社、营业所,要提前做好账、款、券及各类凭证、专用印章的安全保管和特殊情况下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保证抗洪救灾期间正常营业和汇路畅通。

 三、搞好资金调剂。各金融机构要在系统内搞好资金调剂,保证受灾地区的资金供应。有关机构的会计结算部门要坚持全周全天营业,保证救灾款项及时划拨。各基层营业网点要根据需要核定现金库存,延长营业时间,保证储户提取现金,保证不发生现金脱供。对因交通中断等原因出现的现金脱供,要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四、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搞好辖区金融系统的各项协调和组织工作,协助解决金融机构存在的实际困难,及时划拨国库款项,搞好现金调拨,及时处理金融突发事件,保证金融稳健运行。

 五、切实搞好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各地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做好抗洪救灾期间联防保卫工作。报警联网要保持畅通,保卫用枪弹要给予保证,特殊情况下要参与人民银行的现金押运和金库守护,确保不发生金融机构和运钞车辆盗、抢案件。

 六、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要及时了解决当地金融运行情况,帮助金融部门解决抗洪救灾期间工作中出现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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