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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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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户改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8-28

  【生效日期】1998-08-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户改领导小组关于

进一步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8月28日苏政发〔1998〕9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户改领导小组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户改领导小组)

  今年以来,各地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藉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藉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和《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江苏省小城镇户藉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加强农村户藉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7〕134号)的要求,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户藉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宣传发动、人口调查摸底、制定实施意见等前期工作已顺利结束,即将全面进入落户审批的实质性阶段。为确保圆满完成国务院下达的试点任务,现对进一步做好户改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善始善终抓好户改试点工作。小城镇户藉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特别是落户审批和配套管理工作,政策性很强,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政府要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和分期分批解决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综合承受能力,从严控制落户总量,并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以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防止引发不安定因素,影响试点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建设、民政、劳动、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尽其责,互相配合,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及时调整子女入学、土地流转、土地补偿分红等方面的管理办法,以适应人口城市化管理的需要,确保户改试点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政策,加强落户审批管理工作。要明确落户审批职责和程序,建立健全审批工作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群众申报材料必须经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内勤民警复核、所领导初审后,由县级公安机关承办人复查、科(股)长审查、局领导审批,报省辖市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派出所对初审符合条件和批准落户的人员名单,要张榜公布,并通过召开群众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情况相对复杂的,要抓紧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决策。同时,要坚持分期分批的原则,在省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办理,不准扩大办理范围和降低条件。省辖市公安机关要加强检查指导,认真对县(市)公安机关落户审批材料进行抽查,确保审批质量。

 四、严明工作纪律,强化监督检查,保证户改试点任务顺利完成。要坚决执行户政管理“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公开政策规定、落户条件和审批程序,公开办理,增强办理小城镇户口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主动向纪检、监察等部门汇报、通报落户审批工作情况,并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采取征求警风监督员意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措施,进一步强化内外监督制约机制。要加大举报、投诉查处力度,严禁办理关系户口、人情户口,严禁利用办理户口之机索取或收受财物,严禁对符合落户条件群众的户口久拖不办,严禁在办理户口中乱收费,一旦发现有群众举报、投拆户改试点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查处,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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