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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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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小玻璃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1999]94号

  【发布日期】1999-07-13

  【生效日期】1999-07-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

关于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小玻璃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9〕94号1999年7月13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计经委、省建材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小玻璃厂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小玻璃厂的实施意见

          (省计经委 省建材工业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水泥和玻璃产品质量,保护资源和环境,规范建材产品生产经营秩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调整我省建材工业结构、优化配置建材资源、提高建材工业整顿素质为目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为依据,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小玻璃厂,压缩落后生产能力,规范建材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我省建材工业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范围

  (一)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的有关规定,凡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水泥生产企业一律取缔。

  (二)凡1997年6月5日以后违反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的有关规定,新建成的小水泥小玻璃厂或生产线,一律取缔。

  (三)凡属以下窑型的小水泥、小玻璃生产线及生产设备,均为关闭和淘汰范畴:(1)水泥普通立窑和Φ2.2m及其以下机立窑;(2)玻璃小平拉和四机以下垂直引上窑。

  (四)属于国家确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以及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内超标排放的小水泥厂、小玻璃厂应于1999年底关闭。

 三、目标任务

  淘汰小水泥年生产能力890万吨(其中:1999年底前淘汰水泥年生产能力260万吨,2000年底前淘汰小泥年生产能力630万吨),1999年底淘汰小玻璃年生产能力100万重量箱。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属于取缔、淘汰范围的小水泥、小玻璃生产线,企业必须按期取缔和淘汰,其生产设备一律拆除就地销毁,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清理债权债务。逾期不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省、市、县各级环保、工商和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要会同建材工业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各市及重点县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做到认识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三)省计经委、省建材工业管理办公室和省淘汰小水泥小玻璃生产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国家要求,抓紧制订淘汰小水泥、小玻璃的企业名单和工作进度表,下达关闭、淘汰通知书,并会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四)属于淘汰范围的窑磨等生产设备,不准出售、租赁、转让、转移重建或扩建(扩径)改造,也不得再作为资产参与企业改制,更不能转卖给企业和个人。否则,将本着“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严肃给予处理。

  (五)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

  (六)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银行(信用社)不再放贷固定资产投资,也不再予以流动资金贷款。

  (七)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应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国家建材局、国家技监局(建材生产发(1998)256号)公布的第一批收回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先行吊销。

  (八)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环保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九)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在限期淘汰前转产的,按有关项目申报规定办理。

  (十)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一律禁止新开工水泥、玻璃建设项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1999〕49号文件精神,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省淘汰小水泥小玻璃生产线领导小组。

  附件:江苏省淘汰小水泥小玻璃生产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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