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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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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6-24

  【生效日期】2002-06-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省政府决定对《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三、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四、第九条修改为“搬运装卸承托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搬运装卸合同。”

  五、第十条修改为“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自主用工,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删去第十一条。

  七、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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