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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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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1997]149号

  【发布日期】1997-10-17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基金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7]149号1997年10月17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性基金、收费(以下统称“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中支配权属地方政府的基金,主要包括:电力建设基金(每度电2分钱中省分成1分钱部分)、公路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及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农牧业税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渔业建设附加和经国家批准的其他附加收入等。上述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其收入的征解、使用和管理等均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原在预算内管理的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收入、城市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等也适用本实施办法。

  养路费、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暂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预算管理。其他政府性基金、收费一律按《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管理原则

  (一)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凡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必须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在财政预算内列收列支。

  (二)基金专款专用,自求平衡。各项基金先收后支,其收入来源渠道和支出用途原则上不变,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支出缺口仍按原渠道组织平衡,各项基金、收费收支之间暂不流动。

  (三)收支预算、决算单独编列。为正确反映纳入预算管理后的基金收支情况,其预算、决算的编列与一般预算分开,单独反映。

 三、管理办法

  (一)预算的内容、编制和审批。

  1.预算内容。 基金预算包括年度基金收入预算与基金支出预算及以前年度基金结余。基金收入预算包括上年结余、本年基金收入、上年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预算包括本年业务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2.预算编制。 收入预算根据上年度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征收任务及征收标准调整变化情况等确定;支出预算根据基金收入情况,按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编列,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编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基金收支预算按部门、基金项目分别编制。各项基金收支预算由各征收部门和使用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汇总编报下年度的分项基金预算。

  各级政府的基金预算在国务院复式预算办法正式颁发前,在财政预算上暂采用单独编列办法,即各级财政部门在一般预算收入合计和一般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单独编列“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表”,将基金收入与基金支出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排列,不计入一般预算收入合计和一般预算支出合计。

  3.预算审批。 各单位、各部门将汇总编制的预算按规定时间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政府审定,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预算及时批复各部门执行。

  (二)预算科目设置。 各部门、各单位的基金收支,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办理。

  (三)预算执行。

  1.预算级次和缴库方式。 基金收入仍按现行体制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对共享的基金收入,按规定的比例分别入库(排污费、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入的缴库和分成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凡属省级的收入,由该基金征收部门填开收入缴款书,就地缴入省库;凡属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基金收入,由征收部门按规定比例分别填开收入缴款书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国库(财务隶属关系在民航总局的机场收取的机场建设管理费,按财政部、中国民航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凡属省与市县共享的收入,由各地征收部门按规定的比例分别上交省国库和市县国库。

  各征收单位对应缴财政的基金收入要严格管理,收入必须直接缴入国库。对确有必要设立收入专户的,需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在国家银行开设“待缴款专户”,将每日收取的收入全部送存专户。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应缴专户的资金(含利息)转为储蓄存款或混入本单位的经费存款帐户。专户的资金达到1000万元应及时交库,年终各征收部门应将专户的基金收入余额全部上缴国库。

  基金预算收入的缴库,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列完整、正确。其中:缴入中央金库的,“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缴入省库的,“财政机关”栏填写“江苏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预算科目”栏按财政部制发的科目“××基金”填写。缴入地方国库的按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基金”填写。省级收缴款书随库报上报并送省财政厅一份。

  2.收支管理。各项基金预算收入仍由原征收部门负责征收。各征收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征收基金预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更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做好基金收入的监缴工作,督促各征收部门按规定及时将基金收入上缴国库。

  各项基金预算支出本着“先收后支”的原则办理。财政部门应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用款进度及基金收入上交进度拨付基金支出。部门和单位使用基金时,应严格按资金渠道,在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内使用,不得与单位其他资金和正常经费混淆,也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各项基金预算在执行中如有变动,各主管部门应办理预算调整,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单位应加强对基金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基金按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报送基金收支情况。

  (四)决算编报。

  各单位应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根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基金支出进行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及时编报基金决算草案。基金决算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定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

  各主管部门在审核所属单位决算草案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一个部门使用多项基金的,应分别基金项目逐一编报。

  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各级财政部门将审核后的基金决算汇总并入本级财政总决算,在一般收入、支出合计线下反映。

 四、票据管理

  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各执收单位在执收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具体管理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凡未按规定及时缴库的,财政部门有权暂停其票据供应。

 五、检查与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基金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项基金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项基金及下级政府基金预算、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凡违反本规定将政府性基金挪作他用的,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六、其他

  本办法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凡以前年度的基金滚存余额,各单位应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于1997年7月1日前足额上交同级财政金库。

  各项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依据本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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