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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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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江苏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开征集市交易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63-03-14

  【生效日期】1963-03-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江苏省人民委员会关于

开征集市交易税的通知的通知

(1963年3月14日)  为了适应农村集市贸易的发展,配合市场管理,有利于国家收购农副产品,调节收入,平衡负担,积累国家建设基金,根据国务院通知,决定从今年3月15日起,在全省开征集市交易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集市交易税是一项税,征税对象主要是农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各地都必须切实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1)加强领导。在集市交易税开征初期,各市、县人民委员会和公社,都要有一位负责同志抓这项工作,并组织商业、供销、农业、公安、财政、税收等部门密切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征收中所发生的问题。

  (2)做好宣传工作。必须从上而下,从内到外,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对社、队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讲清楚开征集市交易税的意义、政策和办法。

  (3)加强市场管理。各地应当根据省人民委员会有关规定,加强集市贸易的行政管理,以保护正当贸易,打击投机倒把,同时也便于税收工作的开展。

 二、对于集市交易税的偷税、漏税案件,应该根据不同对象和情节轻重,分别加以处理。对农民应当着重进行教育,照章补税,不予处罚;对商贩除了照章补税外,对那些情节比较严重,经过几次批评教育不改的,可以按偷漏的税额处以五倍以下的罚金。但是对处罚,税收机关必须加强控制,有关部门要注意检查,防止发生滥加施罚。

 三、受灾地区,农民出售应当片收集市交易税的产品,可凭灾区减、免税证明免纳集市交易税。

 四、开征集市交易税以后,临时商业税的起征点相应调整为七元。

  现将“江苏省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发给你们,希即研究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生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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