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江苏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江苏省地方法规 >> 江苏省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办法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江苏省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办法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11-01

  【生效日期】1984-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办法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命工作人员,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努力实现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正、副主任,各委员会(办公室)、厅(局)副职负责人,参事、总工程师;

  2.省人民政府二级局局长;

  3.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4.省人民政府直属企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5.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四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厅)正、副主任,各委员会(办公室)、局副职负责人,参事、总工程师;

  2.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3.市人民政府直属企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4.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委员会、局(科)副职负责人;

  2.区公所区长、副区长;

  3.县(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4.县(市)人民政府直属企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5.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六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委员会、科(局)副职负责人;

  2.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3.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4.区人民政府直属企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5.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范围以外的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省辖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具体的任免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发给任命通知书,并向本人发给任命书。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由各级人事部门具体承办任免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新的规定发生抵触时,应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js/laws/1966d2de7008b70d196292d9fa5e432c0280b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