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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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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批转关于密切工商关系衔接产销计划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04-29

  【生效日期】1982-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

密切工商关系衔接产销计划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1982年4月29日)  现将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密切工商关系、衔接产销计划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市政府补充规定如下:

 一、工商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包括工业、农工商联合企业、军工、教育、街道、公社等单位办的供销经理部、销售部门市部等,必须严格按照经营分工,只能销售本系统所属企业或本工厂自产并按规定可以自销的产品。其价格,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分工权限制定,不得自行订价。

 二、工商、农商生产和收购计划的衔接,按计划管理分工权限,分别由市计划委员会和各主管部门负责。经协商落实的生产、收购计划,必须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如双方意见不一,由计划分管部门仲裁。一经仲裁决定,各方都要坚决执行。

 三、生产部门开设经理部、销售门市部、服务部、展销部等,必须经市计划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得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否则银行不予开户。

 四、各企业要按照经营分工实行商品归口经销,不准跨行跨业。对于在历史习惯上或原规定可交叉、综合经营的,仍按历史习惯或原规定范围经营。

 五、有关部门都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严格防止出现“工业报喜,商业报忧,仓库积压,财政虚收”的现象。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社会需要,适销对路。对那些滞销积压的产品,要限制生产;片面追求产值利润,盲目超产的部分,应按规定价格自行处理,如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决定者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以上规定,望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告市计划委员会以便及时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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