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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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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05-25

  【生效日期】1985-05-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1985年5月25日)  当前,农村正处于新的变革时期,为了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促进农业生产向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方向发展,必须大力抓好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的决定》和农牧渔业部[83]农(农)字第102号文件《关于颁发〈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以县(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为枢纽、乡农科站为骨干、村农技服务组或农技员为基础、科技示范户为桥梁的农技服务体系。

 二、加强县(区)农业(包括林业、渔业、牧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建设。“中心”建设要统一规划,分期分批实施,做到基本建设、实体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同步进行。“中心”建设所需经费以县(区)为主解决,市给予适当补助。

 三、乡农科站是民办公助的乡级集体事业单位,接受县(区)农业局的业务指导和乡政府的直接领导。其主要任务是:宣传普农业科技知识;推广农业新技术、新成果;引进良种和先进技术,种好示范田,搞好技术培训,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及时向上级反映农事动态,当好乡政府的参谋;提供商品生产信息。

  乡农科站的组成人员以领取江苏省农民技术员合格证书农技员为主体,每乡至少配备四名,具体人数由乡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在乡工作的国家农技员,其人事、工资关系由县(区)农业局统一管理。

  乡农科站的试验基地、培训场所、房屋、机械、车辆、仪器设备等,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或占用。其基本建设应列入集体经济基建计划。

  乡农科站所需经费主要由乡从乡办企业收入中补助和农科站经营收入解决,国家给考核合格的乡农技员以少量补贴。经费管理办法,可以按需要发给农技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也可以由乡确定指标包干使用,使农科站技术人员的报酬不低于乡(镇)企业管理干部的收入,以保证农科站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乡农科站要推行联系经济效益计算报酬的技术责任制或收取技术服务费的办法,使农技员的收入随着农民收入的增长而逐步有所增加。

 四、村建立农技服务组织,每村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农技员,有条件的应尽快成立三至五人的农技服务组(包括对农、林、牧、副、渔业方面的服务)。村服务组的人员报酬主要由村办集体经济和技术服务收入解决。

 五、县(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乡农科站要积极开展以服务为主的经营活动。可以独立经营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新农药、新化肥等项目,也可以与供销部门联合经营化肥、农药、柴油、农用薄膜、农用机械等生产资料,利润合理分成。在供销社专业经营农药的地区,可由农科站提供信息,接受咨询,供销社应返回部分利润,作为报酬。有条件的要兴办一些产后贮藏、加工、运输和第三产业。开展经营所需资金由银行贷款和群众集资等办法解决,各级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

 六、从事农技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可定为农民技术员、助理农民农技师、农民农技师。具体评定工作由县(区)农业、林副业(多管)局、科委负责,评定标准由市科委、农林局、多经局另行规定。

 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技服务组织的领导。乡政府要确定一名乡长或副乡长分工抓农科站的技术服务工作,每年要研究审定农科站的计划、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同时帮助农科站解决工作上的困难和问题,指导、检查、督促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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