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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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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体改委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12-16

  【生效日期】1993-12-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体改委

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1993年12月16日宁政发〔1993〕308号)

 一、民营科技型企业主要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和经营,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的科技型企业。既包括由集体或个人集资兴办的、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民有民营(民办)型企业,也包括由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型企业。

 二、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审批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为加强管理和便于服务,由科技人员创办的民有民营科技型企业的业务管理,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也可选择市科委作为业务主管部门。

 三、民营科技型企业在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同时亦可以从事其他经营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受专业限制;申办民营科技型企业,从业人员一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只要基本具备科研生产条件,限六个月内逐步补齐人员,可先予审批成立;凡具有已授权的专利技术投入,登记时可适当降低注册资金要求,其他资金暂达不到规定数额的,可由具备担保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担保,但上述资金缺额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20%。

 四、经组织批准辞职到民有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的全民所有制科技人员,其工龄可连续计算。国家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自愿到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可由用人单位直接与毕业生所在院校联系,报市人事局批准,列入分配计划,保留其国家干部身份。对被民有民营科技型企业所聘用的具有全民所制单位干部身份人员,其行政关系、人事档案,按照用人单位业务管理部门的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民营科技型企业在保证效益和投入逐年增加,国有民营科技型企业在保证国有资产增值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工资标准、奖励办法和分配形式。

 五、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科技型企业在明确产权关系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规范化的企业制度。民营科技型企业可以实行独资、合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鼓励民营科技型企业积极引进外资与外商合资办企业。

  实行股份制的大中型民营科技型企业和中外合资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按规范意见审批并按原归口管理部门管理。

 六、民营科技型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和中试产品,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向省、市科委申报,经批准后享受有关税收政策。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性收入经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后,可享受国家在奖励酬金、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民营科技型免征的税款应用于本单位的科技发展,专款专用。

 七、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财产和正当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和市以上政府授权的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乱收费用、变相平调和要求其无偿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等。

 八、各级体改委要积极指导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改革,进一步优化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外部条件和内在机制。各级工商、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区县政府切实加强领导,推动民营科技产业上水平、上规模、上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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