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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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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1]120号

  【发布日期】2001-10-21

  【生效日期】2001-10-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120号2001年10月2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我省的蚕茧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政企分开,转换茧丝绸企业经营机制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实行茧丝绸行政管理职能和茧丝绸公司经营分离。茧丝绸行政管理职能从茧丝绸公司剥离出来划归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由该部门代表政府对本地茧丝绸生产、流通行使管理。改革后的茧丝绸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坚持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方向,不断深化和完善改革,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各地要加强衔接,防止因管理工作的脱节,造成市场秩序混乱。

 二、坚持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方向,适当放宽鲜茧收购渠道

  (一)深化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重点在县级,这是稳定蚕茧收购秩序和行业发展的基础。对于已经实行一体化运作,并与蚕农建立了较为稳固的产销关系,取得了初步成效的县(市),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总结完善。各地要认真学习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成功经验,鼓励茧丝绸公司以资产为纽带,通过改革、改制、改造等方式,加速与丝厂联合,同时不断改进与蚕茧生产合作组织、蚕农之间的联结方式,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切实保护蚕农利益,并通过加强为农服务和支农扶农等形式,与蚕农形成利益共同体,建立和发展稳固的原料基地。

  (二)适当放宽鲜茧收购渠道。鼓励生产规模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强的缫丝生产企业,以利益为纽带,与蚕茧产地建立长期稳定的原料茧供求关系,形成稳定巩固的原料茧基地,从技术、信息、资金等多方面给基地蚕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配套服务,经资格认可后,允许这些缫丝生产企业收购鲜茧自用。

  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按照有利于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有利于把茧丝绸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稳定蚕桑生产发展的原则,推行和完善以公司+工厂+农户、工厂+农户为基础的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方式,使贸工农三者真正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具体采用何种形式收茧,由各市、县政府自行决定。

  (三)实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制度。鲜茧收购经营单位必须与蚕农建立稳固的供求关系,具有相应的收购资金、固定的收购场地、评茧仪器、烘茧及仓储设施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制度,经县(市)、市经贸委会同同级工商、质监等部门审查后,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在征求省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后,发给蚕茧收购、经营资格证书。省经贸委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共同制定《蚕茧收购经营资格认定细则》。鲜茧收购经营单位持收购、经营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鲜茧收购单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收购蚕茧,不得将蚕茧收购资格证书转让、倒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证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挂靠,违者取消其收购资格。对鲜茧收购、经营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取消其收购、经营资格。未经资格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鲜茧收购、经营业务,违者由各地工商部门严肃查处。

  在新的蚕茧收购、经营资格证书核发之前,原由省经贸委核发的《蚕茧收购许可证》继续有效。

 三、改进蚕茧价格管理方式,稳定蚕茧收购秩序

  逐步建立在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蚕茧价格的机制,国家主要通过运用储备厂丝吞吐调节市场茧丝供求,稳定茧丝市场价格。从今年秋茧收购起,改进我省的蚕茧价格管理方式,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销售价格实行省级政府指导价管理。蚕茧收购经营单位,依据省定指导价和规定的浮动范围,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厂丝价格放开,省不再作统一规定。市、县有关部门要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监督检查,做好与邻省及省内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避免因价差过大引起收购秩序混乱。蚕茧收购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蚕茧收购价格政策,坚持仪评检验作价,切实保护蚕农利益,不许向蚕农“打白条”。

 四、改革蚕种产销体制,加快培育优势蚕种

  实行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制度,维护和规范蚕种生产、经营秩序。蚕种生产单位必须具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具有蚕种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及质量保证体系;具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和稳定安全的原蚕基地;蚕种生产规模一般在5万张以上。蚕种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蚕种保护设施、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完善的售后技术服务能力及足够的经营资金。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的具体细则,由省经贸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认定蚕种生产、经营资格,发放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蚕种生产、经营单位持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经营执照。

  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并及时通知原登记注册的工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未经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蚕种。

  要打破地区封锁,促进蚕种有序流通。进一步优化蚕种生产结构,合理调整生产布局,不断增加投入,改善蚕种生产条件,加快培育桑、蚕新品种,提高市场覆盖率。

 五、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加快蚕茧基地建设

  进一步加强蚕种、蚕茧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作用,严格标准,规范操作,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确保蚕种、蚕茧质量,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维护蚕种、蚕茧流通秩序。未经法定检验单位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蚕种不得进入市场流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蚕茧公证检验制度。

  要继续贯彻“巩固提高,稳步发展”的方针,进一步确立蚕桑生产在整个茧丝绸行业中的基础地位,从政策、资金及技术等方面加大对蚕桑生产的扶持。要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布局区域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产业化、服务社会化的原则,建设一批优质蚕茧基地,培育一批蚕桑生产基地县、基地乡、基地村。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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