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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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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授权部分省级部门和机构行使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苏政发[1996]86号

  【发布日期】1996-07-11

  【生效日期】1996-07-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关于授权部分省级部门和机构

行使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

(苏政发[1996]86号1996年7月11日)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政府决定首批授权20个省级部门和机构行使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授权的部门和机构是:省外经贸委、监狱管理局、轻工厅、出版总社、贸易厅、冶金厅、电子厅、石化厅、机械厅、农垦总公司、旅游局、国防科工办、交通厅、粮食局、文化厅、水利厅、水产局、农机局、建工局、侨办。

 二、各授权部门和机构要根据《监管条例》的要求,对其所属或指定的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会主要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重大决策以及企业经营者进行监督。监事会成员不得领取企业任何报酬,不得干涉企业的具体经营业务。

 三、省计经委和省国资局要组织协调各授权部门和机构贯彻《监管条例》的实施工作。对需省政府指定监督的地方管辖企业,监督机构应与企业所在地市政府协商,经省计经委、国资局研究后,报省政府批准。

 四、授权各市人民政府确定本辖区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监督机构。省政府不再履行具体的授权手续。各市确定的监督机构应报省计经委、国资局备案。

 五、同意省计经委、省国资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工作意见》,现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工作意见

        (省计经委、省国资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推进我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省、市被授权的监督机构要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相关处(科)室增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处(科)”牌子,负责日常工作。

 二、省政府授权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国有独资公司、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总公司改组的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省、市政府特殊指定外,直接由同级经委、国资局实施监督管理职能;企业集团型控股公司,暂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职能;没有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由同级经委、国资局实施监督管理职能。

 三、对前一阶段未按照规范性要求派出的监事会,各市要按照《江苏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机构的工作规范意见》及《江苏省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的工作规范意见》加以规范,并搞好相应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

 四、监督机构成员、监事会成员岗位资格培训工作由同级经委、国资局负责。各市在培训前要上报培训计划和方案,经省计经委、国资局审核同意后,自行组织。培训结束后,由省统一颁发《江苏省监督机构、监事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建立统一档案,持证上岗。

 五、为了统一规范监督机构与被监督企业之间的关系,监督机构与被监督企业应在年初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在经营期末由监督机构会同经委、国资、财政等有关部门对经营者按资产经营责任制目标进行考核,兑现奖惩。

 六、资产经营责任书主要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三)资产经营责任的期限;

  (四)资产经营者的报酬;

  (五)对资产经营者的奖罚办法;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表;

  (七)资产经营责任书调整、变更和终止;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十)签证单位及签证人姓名。

 七、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的主要指标: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

  (二)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实收资本×100%。

  (三)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净收入×100%。

  (四)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五)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六)其他经济效益指标:实现利润、实现利税、全员劳动生产率、工资利润率、人均创利润等。

 八、考核方式为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每年应结合企业财务决算对经营者进行一次定期考核、审计,一般安排在第二年的4月份进行。对企业经营业绩审计的机构或会计事务所由监督机构指定。监督机构应将考核结果报同级经委、国资局。考核结果经同级经委、国资局确认后,由监督机构按照年薪制的有关规定给予兑现。任期满后,再对经营者在整个任期内的经营情况和表现进行全面考核审计。

 九、经营者年薪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基薪;二是风险收入。年薪最高上限由同级经委、国资局、监督机构共同研究确定。监督机构根据行业情况,确定具体分类标准,并与考核指标挂钩。年薪中的风险收入在国有资产收益中列支。

 十、各市和省有关部门每年年终要将本地区、本部门监督机构、监事会工作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报省计经委、国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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