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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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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发布日期】1997-12-15

  【生效日期】1997-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

            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搬运装卸业活动或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以不正当手段经营,欺行霸市,强装强卸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操作规程,野蛮装卸,造成货损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使用统一发票管理规定,弄虚作假,偷漏税费的,责令其补缴税费,并依法处以罚款。罚款上缴国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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